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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刚:言论自由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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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5 13:1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吴俊刚:言论自由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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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5日


                                         吴俊刚专栏
西方媒体,还有香港和台湾一些自诩进步的民主派人士,常常批评新加坡是一党专政,没有言论自由,独裁统治,容不下异议,并以法律手段钳制反对党人士,使他们破产。像这类扣帽子式的言论,很容易让不知就里的人脑子里马上产生错误的印象。有些从没到过新加坡的外国人甚至因而相信,新加坡是个警察国家,到了这里,千万得三缄其口,不能乱说话,批评政府,否则马上就会被投入监狱。
对新加坡无知到如此极点的人固属极少数,但却很可以说明,只接触西方媒体的人,很容易被它们充满傲慢与偏见的报道和舆论所误导,对被批评的国家产生刻板的印象。在我们这里,不幸的是,因为英文文化无孔不入,有些国民也很相信这些媒体,甚至在思维上不知不觉的“西化”和“殖民化”,把西方的标准和价值观当作是举世皆准的。更有甚者,忘了自己是什么人,妄自菲薄,经常唱衰自己的国家。一些年轻人现在受到互联网上社交媒体反新加坡言论的影响,也经常鹦鹉学舌,总是从负面角度看新加坡的一事一物。
建国总理李光耀逝世,众多国人真情流露,这些新加坡的批评者们也不得不收敛一下。但随着人们的心情逐渐平复,专门散发负能量的言论工厂又开工了。比方,有人很快地就捉住余澎杉被控的案子大做文章,质问新加坡难道就如此脆弱,经不起一个毛头小子几句冒犯话,非得把他控上法庭不可。这是李光耀政治的延续,容不下一丁点的异议,铁腕压制“麻烦制造者”。
这些人显然没有从法国《沙尔利周刊》发生的惨剧吸取教训。我们不妨先看看余澎杉面对的是什么控状。他共面对三项控状:第一,是抵触刑事法典控状,指他在3月27日将视频放上网,蓄意诋毁基督教,伤害基督徒的感受。(把李光耀与耶稣画上等号,指他们渎权和充满恶意等,还说他们留下的遗产最终不会长久,因为有很多人发现他们完全是胡说八道等等)。第二,也是抵触刑事法典控状,指他在3月28日把李光耀和已故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头像构成的猥亵图样,通过电子媒介散布。第三,是抵触防止骚扰法令,控状指他把视频放上网,侮辱李光耀,有意让其他人听见和看见,对他们构成骚扰。
很清楚,重点是涉嫌诋毁宗教,伤害基督教徒的感受。事实上,在警方采取行动之前,已有至少二十多人向警方报案,指视频内容诋毁宗教。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应该允许或纵容人们有这样的所谓“言论自由”?也许我们长时间所享有的种族和谐,已使这些人产生了虚假的安全感,以为和谐将会永远与我们同在,不管外界发生了什么事。
事实上,宗教冲突和宗教极端主义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头等的大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与我们毫不相干。恰恰相反,威胁已来到我们门口。东南亚地区现在是中东恐怖组织“伊斯兰国”招募到最多“圣战”战士的地区之一。这些奔赴“伊斯兰国”怀抱的人,有的只是不满16岁的少年人,却已成了用匕首活生生割切人质头颅而面不改色的恶魔。不久前,“伊斯兰国”还在网上发布了它所训练的“少年圣战队”的照片。所以,别小觑年仅16岁的人,更不能把他们都视为冲动无知的毛头小子,允许他们发表伤害别人宗教感情的话,而不必负起任何责任和后果。试问,我们的社会承受得起这样的绝对言论自由吗?
在这些人看来,言论自由不该受到任何的制约。也就是说,他们可以肆无忌惮的发言,即使触犯了法律也不是他们的错,错的是有关的法律根本就不该存在。所以,他们认为,诸如《内部安全法》《煽动法》等法律都该立即废除,只有这样才称得上是个言论自由的国家。
过去,倡导废除内安法和煽动法的,主要是试图以此赢得一些政治资本的政治人物。已故的工人党前秘书长惹耶勒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这可以迎合一些思想西化的知识分子的支持,但却始终没有办法成为一股民粹力量。主要原因,是多数新加坡人知道,或至少信任政府,这些法律的存在对新加坡是有好处的。
事实也证明,这些法律至今仍然起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2001年突然惊爆的回教祈祷团事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若不是当局能援引有关法律,将这个恐怖组织的成员拘留起来,我们在应付恐怖主义上的法律缺口马上就会暴露。不经审讯拘留,是防恐的有力武器。道理和当年对付无恶不作的私会党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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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ee-philosophy.org/viewthread.php?tid=18862&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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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5 13:19:17 | 只看该作者
另一个人们支持有关法律的重要原因,是这些法律并没有被滥用,且有足够的保障机制。如果说政府滥用了这些法律来对付反对者,法律成了名副其实的恶法,而非维护治安和社会和谐的必要之恶,那它们也不可能得到大多数选民的支持。 如今,有了网络的方便,也有更多的人“因利乘便”,在网上发表各种不负责任或有煽动性的言论。这些人当然也希望能借言论自由的挡箭牌,永远逍遥法外。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该允许和容忍的。是的,民主社会必须有言论自由,但不是不负责任的言论自由,也不是毫无限度的、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绝对的言论自由。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前提下,破坏性、煽动性、诋毁性和侮辱性等言论,尤其应该受到制约。 作者是前新闻工作者、前国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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