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对哲学有兴趣而又最近到过新加坡的话,也许知道“两极哲理” 。两极哲理是一位新加坡人经过20 年的实践后才创写的新人文哲学,英名:The Law of Events Upon Event (笔者认为译为中文《 事物发展律法》 也许会更贴确)。据我所知,此哲学说的是事物在连锁演变与发展的过程所含的道理法则。事物包括无形(如:思想、待人处事等)与有形(如:人、车等等)的一切。两极哲理阐明在事物的连锁演变与发展过程里,有关各方正确的处事准则是:“要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不做对人及人类有害的事” 。笔者认为这准则是公理,每个人都会接受,关于这准则的辩证,篇幅颇长,这里不做叙述。现在以人权为例,用两极哲理做为实践人权的处事律法准则,其结果是:注重人权能使人类更加文明,所以西方要东方国家注重人权是要东方国家“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 ,理应接受。然而,由于文化思想与社会结构等等的差异,及不同国度里人民的文明成熟度的不一,在实践人权时,那些高度的自由(如:高度的政治自由与言论自由等)的连锁演变与发展,将会为国家、社会及人民带来动荡与灾难。所以,完全实践人权或实践人权内涵里的高度自由即是做有害人与人类的事,有违两极哲理的“不做对人及人类有害的事”准则,此也是公理。换言之,有律法准则为依据的答辩,往往能理直气壮,改守为攻,在抗衡新西方的人文思想的各种过份或无理要求时,也能处于优势。东方也能借此对新西方人文思想提出合适的建议与补充,让新西方文明思想在实践时更能符合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