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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2. 阿玛蒂亚·森:什么样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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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8: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52) 阿玛蒂亚·森:什么样的平等?
   
   
    (天火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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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角兽资讯 发表于 2008-11-6 14:37:00
    作者:阿玛蒂亚·森
    翻译:闲云
   
      道德哲学中的讨论已经对“什么样的平等?”这个问题为我们提供了诸多答案。在这个讲演中,我将集中讨论三种特定的平等,即(1)功利主义平等(utilitarian equality),(2)总效用平等(total utility equality),以及(3)罗尔斯式平等(Rawlsian equality)。我将论证,这三种平等都有严重的局限性,当它们以截然不同并且形成对照的方式失效时,那么,即使把这三种平等的依据结合在一起,也不可能构造出一个适当的理论。最后,我将尝试阐述另一种平等,我认为,我们对这种平等关注得不够,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我将不断地为它作宣传。
   
      先来谈一个方法论问题。当有人断言某种道德原则有缺陷时,这种主张的基础可能是什么呢?即使不考虑这种批评是否直接诉诸了道德直觉,似乎至少也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为这一批评提供依据。一种方式是举出一些特殊的个案(从这些个案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运用这种原则的结果),以便对这种原则的推论进行核实,然后再对违背我们直觉的这些推论加以考察。我将把这种批评称作个案推论批评。另一种方式不是从一般到特殊,而是从一般到更一般。人们可以用另一个被公认为是更基本的原则对上述原则的一致性加以考察。这类优先原则通常是在某个相当抽象的层次上得到阐述的,而且它们往往与某些非常普遍的程序相一致。例如,我们要考虑,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这种仿佛无知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合理地假定选择什么?这里所说的“原初状态”即一种假设的最初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将决定采取什么规则,但又不知道他们将会变成什么样,仿佛他们可能不再是这个社会中的任何人。①或者,要考虑什么样的规则会满足R.黑尔的“普适性”要求,并且与这一点相一致:“使平等等同于使所有角色扮演者的利益平等”?②我将把基于这种方法的批评称作优先原则批评。这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来对关于每一种平等的道德主张作出评价,在这里也的确需要应用这两种方法。
   
    一、功利主义平等
   
      功利主义的平等概念,可以从应用于分配问题的功利主义的善的概念派生而来。也许,最简单的实例就是“纯分配问题”,即在一群人中分配一个同质蛋糕的问题。③每个人分到的蛋糕越大,他获得的功利就越多,而且,他只能从他所分到的蛋糕中获益。随着他所分到的份额的增大,他所获得的功利的增加率会呈递减趋势。功利主义的目标是不考虑分配,而只追求在总体上获得最大功利,亦即要求使每个人的边际效用平等,这里的边际效用是每个人从多得到的蛋糕份额中所能够获得的渐增的功利。④按照一种解释,这种边际效用平等体现着对每个人的利益的平等对待。⑤
   
    当蛋糕的总体规模与其分配相关时,情况就稍微复杂一点。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调整的结果取决于蛋糕的规模和分配,总效用的最大化也会要求,在这样一个点上买现那些调整——在这里,获得者所得到的边际效用与损失者所失去的边际效用是相等的。⑥正是在这种较为宽泛的范围内,功利主义所坚持的特殊的平等变得非常引人注目。R.黑尔曾经断言,“使平等等同于使各方的利益平等”会“导致功利主义”,从而也就能满足普适性要求。⑦J.哈桑伊对非功利主义者进行了类似的严厉谴责(我得马上补充一句,其中也包括对这个讲演的谴责),他声称,唯有功利主义有能力在“一个人和另一个人同样紧迫的人类需要”之间“避免不公正的歧视”。⑧
   
      按照这种解释,需求的道德意义完全是以功利这个概念为基础的。这种见解是令人质疑的,而且在过去已经引起了一些争论,⑨在这个讲演中我不会避开对它的质疑。不过,我想稍后再讨论这个问题。我想首先考察一下功利主义平等的本质,但暂时不对把道德意义完全建立在功利基础之上提出.疑问。即使在功利是道德意义的唯一基础的情况下,无论人们所享受到的总效用怎样,边际效用的大小是否是道德意义的一个适当的指标,仍然存有疑问。当然,可以依据功利特性这样来界定衡量标准:就把同等的社会意义完全“等同于”同等的边际效用而言,一个人所获得的功利规模与其他每个人所获得的功利规模是一样的。如果把人与人之间的功利比较看作是不包含任何描述性内容的,那么的确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很自然的态度。这样,无论相关的社会意义能够达到什么程度,分配给每个人的边际效用都将完全反映出这些价值。可以采取明确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即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恰当的平均分配;⑩也可以采取含糊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即按照可以把“不知道”解释为“变成任何人具有相等的概率”这一附加假设,使利益分配反映出入们在仿佛不确定的情况下的选择(这种不确定情况是与“原初状态”联系在一起的)。(11)现在还不是讨论这种做法的具体细节的时候,不过,这种做法的本质就是运用这样一种衡量程序,它能使人们不由自主地把边际效用的测量看作是社会意义的指标。
   
      这种进入功利主义的方式可能几乎遇不到什么抵制,然而,它引不起什么争议主要是因为,它所论述的东西微乎其微。一旦功利和人际比较被看作是含有某种独立的描述性内容时,就像功利主义者在传统上所坚持的那样,就会出现问题。那时,这些描述性利益与适当分配的、本质上属于规定性的利益就会发生冲突,因为人们是“被迫”成为功利主义者的。关于通过适当的人际间分配进入功利主义,我在下面没有更多要说的了,我将转而考察传统的功利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功利包含着可在人际间进行比较的描述性内容。这样一来,就必须明确地处理道德意义应当怎样与这些描述性特性相联系这个问题。
   
     对这种观点,既可以从优先原则也可以从个案推论的角度加以考察。作为提出自己不同的正义观的一种预备性措施,J.罗尔斯的批评基本上采取的是优先原则的方式。这种批评主要是依据“原初状态”下的合意性来论证,处在仿佛无知的情况下时,人们不会选择使功利总和最大化。不过,罗尔斯也讨论了功利主义对我们的自由和平等概念的歪曲。对罗尔斯论点的一些答复再次断言,有必要通过前面讨论过的“分配”的方式而成为功利主义者,我认为,这样应付罗尔斯的批评是不恰当的。但是我必须承认,我发现“原初状态”的诱惑显然是可以抵制的,因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人们究竟会选择什么似乎很不明确。而且,在仿佛不确定的情况下,谨慎的选择是否能为原初的亦即现实生活的状态提供适当的道德判断基础,这一点也远非是清楚的。(12)不过我相信,有关自由与平等的更多的批评,仍然是很有威力的。 谈到对利益分配的关心,马上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功利主义一般来说会使人感到有点不舒服。即使在功利总和中获得最微小的一点利益,也会被看作是最显眼的过多分配的不平等。这个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也许是可以避免的,显然,当每个人的效用函数相同时,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在纯分配问题中,功利主义者会借助这一假设,但他们最多也只会要求每个人的总效用的绝对平等。(13)这是因为,当边际效用平等时,如果每个人的效用函数相同,那么总效用也将是平等的。不过,这是一种偶然的平均主义:即边际效用与总效用颠倒的偶然结果。更重要的是,实际情况往往与这个假设不符,因为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并且人们已经谈论得很多的变化因素。也许甲很容易满足,而乙却不然。总效用的平等分配具有某种价值这一看法,如果被认为是一项可接受的优先原则,那么,功利主义的平等观,亦即边际效用的平等观,肯定会遭到谴责。
   
      事实上,对人类的根本差异的承认的确会带来一些有深刻影响的后果,它们不仅会影响社会善的观念,而且还会影响其他观念,甚至包括(我即将论证的)罗尔斯的平等观。如果人与人是等同的,那么,可以普遍化为“使平等等同于使各方的利益平等”这种优先原则的应用,就可以大大简化。各方的边际效用平等,带来了一种对需求的平等对待的解释,而总效用的平等,则带来了一种对他们的总体利益同等对待的解释,这两种平等是一致的。鉴于存在着差异,人们有可能会把这两者拖向对立的方向,而“使平等等同于使各方的利益平等”是否要求我们把注意力只放在这两个参数中的一个上,而对另一个不予考虑?这一点远非是清楚的。
   
      也可以从个案推论的角度阐述一种相关的批评,我已经在其他论述中尝试过作出这种批评。”例如,如果A是一个跛脚的人,B是一个快乐的天才,A所获得的功利是B从任何给定的收入水平中获得的功利的一半,那么在处理A和B的纯分配问题时,功利主义者就会设法不再让快乐天才B比跛脚人A的收入多。这样一来,跛脚人的处境会比原来糟一倍,因为他不仅从同样的收入水平中获得的功利减少了,而且他所得到的收入也会减少。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这种情况,因为它一门心思只关心功利总和的最大化。快乐天才在功利生产过程中具有超凡能力,因而可能会从能力较弱的跛脚人那里分流部分收入。
   
      关于这个例子已经有了相当多的讨论,(15)我也许应该解释一下;人们对什么作出了断言,对什么没有作出断言。首先,人们并未断言,任何一个人如果在任何给定的收入水平上获得的总效用比较低(例如跛脚的人),他所获得的边际效用也必然比较低。对于某些收入水平而言,确实有总效用较低则边际效用也较低的情况,但这并不一定对任何收入水平都是如此。的确,当收入平等分配时可能会出现相反的情况。真若如此,那么当然,功利主义分配给跛脚人的收入甚至也会比不跛脚的人要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跛脚人就成了更有效率的功利创造者。我的观点是,并不能保证会出现这种情况,尤其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即跛脚人不仅在总效用方面减少了,而且他可能无论在什么情况(甚至在乎等分配收入的情况)下都无法十分有效地将收入转变为功利,那么,功利主义可能会这样来调和他的损失,即一方面支付他较少的收入,另一方面完全解决不能十分有效地从收入中获得功利的问题。当然,这种观点既不是针对一般的跛脚人,也不是针对所有总效用受损的人,而是关于在相关的情况下总效用和边际效用均受损的人的——其中也包括跛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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