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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网上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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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 14: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078.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网上申诉书
2018.8.1
1993年,在机关办企业、干部从事第二职业、地方招商引资的大环境下,我通过时任辽宁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的妻子张虹同志帮助省建委下属的辽宁省房屋土地开发公司贷得暂时闲置的财政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全部收回),张虹同志收受了该公司送来的19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人民币交给处里作为了公用经费。国家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之后,我们将上述款项全部退回,引发了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举报经办人贪污和省检察机关的介入调查,公司内部的相关人员先后退款56.5万元人民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将全部涉案金额作为我和张虹同志的犯罪金额,与事实不符,做出的有罪判决有违法律惩恶扬善的宗旨。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之规定,重新审理此案,撤销对我和张虹同志的有罪判决。如有可能,退回不当罚没2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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