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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有失公允的判决只会助长蔑视法律和贪得无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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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7:5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189.有失公允的判决只会助长蔑视法律和贪得无厌
2009.12.25
我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纠纷始于2001年10月末、11月初,当时我刚刚出狱,连家门都不知道在哪,就被前妻扫地出门。而出狱后的第一件事当然是落脚,然后是答谢亲友、盘点和寻找剩余财产,购买于1993年7月的9000股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名称是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是其中之一。
我是共和国最早的股民,改革开放以后才有股票我就开始炒股,因此能够也敢于拿出十几万元的个人财产帮助亲友退还不该拿的钱,但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也决不轻易退让。
当我从朋友那拿回唯一保留的股权原始凭证——前述9000股股票的个人股认购单(该单注明是认购缴款和兑换股权证的凭证)时,还天真的以为这是最不容易发生问题的财产,而一些失去了凭证的股票和集资找了回来,偏偏这唯一拥有原始凭证的财产出现了问题:其中的8000股被人没有任何合法凭证在1998年初冒领并确认股权、转往上海交易(现据法官透露:这些股权是在1997年我与前妻都在看守所羁押时被人冒领的)。而该股权的监管者——原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确定沈阳市只有一个王东镇、我的身份证编号是唯一的、冒领者不可能是检察官、物价局的同志和我的亲友以后,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而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受阻后以涉及经济纠纷为由没有立案。经与原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有关领导磋商,双方同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此我于2001年12月31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该院接受了我的诉状。可庭审时公司代表却不顾已经为本人兑付了1000股股票的股权、交款收据、支付了欠付股息的事实,硬说本人起诉主体错误,将责任推给其第一大股东——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法官也不顾法律规定15天的调查取证期限,限定本人3天的调查取证期限,又以广告(实际是公司通告)不能为证、暂放你那保管为由,拒收了3天以内和3天以后、7天以内本人千辛万苦收集到的几乎全部证据,却在庭审一个多月以后以本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由驳回了我的起诉,而今天省、市、区三级法院改判的主要依据还是那些证据。
由于被告依靠财大气粗、手眼通天,拒不承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胡搅蛮缠、提供虚假证词、肆意干扰司法公正,致使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民事索赔案件审理了八年之久,至今不能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而法官的偏袒也助长了其嚣张气焰,以致得寸进尺、一再提出无理要求,连法院判定的最低限度的赔偿都不想承担,以上诉和拒付要挟我再减去一半,如今更提出了按1993年的股票购买价赔偿的荒谬主张!
如果是1993年,此要求尚不为过,可如今是2009年末,即便是昨天的该股收盘价也近每股13元人民币,12月16日更达到了每股14.43元人民币的次高价,他们却要求按照股票1993年的原始购买价1元人民币赔偿,是缺乏常识,还是不知羞耻?而八年官司是何等的艰辛,从《探索集》中我愤怒的逐步升级可见一斑。还有八年来的通货膨胀损失、利息损失、误工损失、各项有关支出,如果被告一概不予承担,只能助长人们蔑视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有损国家、法院和共和国司法的尊严。
事实证明:有失公允的判决只会助长蔑视法律和贪得无厌。
2#
发表于 2009-12-25 09:22:54 | 只看该作者
1# 王东镇

同情 民主社会的弊病之一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请不起好律师或没钱请律师就会吃亏,世界各国都是如此,所以开始时,通过协商并做出让步是有必要的。
3#
发表于 2009-12-25 17:33:57 | 只看该作者
主题和哲学擂台有关?
4#
发表于 2011-3-22 09:29:21 | 只看该作者
很想听楼主说句公允的话,中国到底有法治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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