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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称婚外生子纯属捐精 庭判需承担象征性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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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13:4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傅丽云
2015年02月11日


男子称是在离婚妇强迫下发生关系生下儿子,但自己只是精子捐赠者,拒付私生子的生活费。但高级法官驳回论点,把生活费调低至720元,认为是合理的。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h.com.sg
已婚商人声称,一名离婚妇一直要怀孕生子,设圈套强迫和骗他发生关系,最终生下儿子。他自称只是精子捐赠者,从来就不是家长,拒绝付私生子的生活费。法庭如果裁定他有供养责任,也只需付象征性的数额。
家事法庭评估后认为,孩子每月的生活费为1440元,令商人付1050元(73%)。商人不服所判,昨天上诉高庭。
高级法官简廷照驳回男方无需承担生活费的论点,但法官把生活费调低至720元,即1440元的一半,并认为男方和女方各承担一半是合理的。
男方(55岁)的律师高天华昨天陈词时说,如果孩子是私生子,妇女宪章其实没有为“合法家长”立下明确的定义;所谓的合法家长其实是指母亲,而不是被假定的父亲(putative father)。以此来看,供养孩子是母亲的责任。
案件中的儿子已两岁多。男方月入1万4000余元,与已结婚23年的妻子有三个孩子。
女方(41岁)曾在男方的公司工作,现为行销董事,月入约5200元。她在前一段婚姻有个约五岁的女儿,由她抚养。
根据家事法庭的判词,男方承认孩子是他亲生的,但他根本不想要这孩子。这孩子不是因爱而生下的,男方因此认为,他不必承担供养的责任。他还指女方把孩子每月的生活费报大到3270余元,声称家庭总开销8000余元,显然少报薪水。
男方律师:女方原表明
男方无需供养孩子
高天华律师指出,男方从没爱过女方,两人纯粹是肉体关系,孩子是女方预谋策划生下的。孩子出世后,男方只跟同事到医院探望过他,从没付过生活费,也没扮演过家长的角色,没有陪伴或照顾过孩子。
女方与男方较早前有过协议,女方表明她只要孩子,男方无需供养孩子。可是,女方在孩子生下的一年后,却追讨生活费。
律师形容女方是干劲十足的女董事,供养孩子绝对胜任有余,也因为有经济能力,女方才跟前夫拿275元的生活费抚养女儿。
他指出,鉴于女方逼迫男方生下非男方所要的孩子,这点女方的“罪责”要比男方来得大。即使要判男方承担生活费,那也应该只是象征性的款项,女方应承担较大部分的生活费。
女方律师洪信德驳斥,前夫负债累累,赚得比女方少,所以只能给275元。他指高天华律师对法令的理解,等于是在“扭曲”法令。
家事法庭裁定男方从2013年12月开始支付生活费,但他拖欠了五个月。简廷照法官昨天调整的生活费,也从同个日期生效。男方昨天出庭旁听,闻判时脸色沉重,休庭时拖着装有文件的行李箱步出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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