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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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撒了一泡尿一走了之” 是诽谤性言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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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13:2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黄锦西
2014年05月26日



  • 吴嘉禾绘图

Legal
Matters
说法
黄锦西/文
诽谤(Defamation)是很常见的民事纠纷。我们常说“某某人破坏我的名誉,我要告他!”但是怎么样才算破坏名誉?什么情况下才能起诉?法律上是有一定规定的。
法律对诽谤的定义是,假设某人发表一些有关A的言论,这言论会使到社会上正直的人降低对A的评价,或可促使他人有意回避或避开A,该言论发表人就算是对A造成诽谤。
怎样的言论才算诽谤
什么样的言论才算是诽谤性言论?那些会使到被诽谤者受到社会公众憎恨、嘲笑或奚落的言论就属于诽谤性言论。而所谓名誉不只是指个人的品格或信誉,也包括他做生意做事,领导组织及进行专业活动的资格、能力、技能及效率。若指他人在这方面不达标以及不诚实,不负责任或操守有问题等皆可能造成诽谤。当然有关言论是否具诽谤性最终要由法庭判定。
一般所说的诽谤是指文字诽谤或表达在固定媒介上的诽谤(libel),如 画、漫画以及造型等。口头上的诽谤称作诋毁(slander)。两者的分别是,诽谤可直接起诉,不必证明蒙受损失,而诋毁则必须证明受到损失,除非是诋毁他人:
一、犯了可受体罚的罪(监禁、鞭刑及死刑);
二、得了传染病;
三、无能力或不适合进行业务或专业活动或者渎职。
本文主要是谈诽谤行为。
要起诉他人诽谤,原告必须证明三点:
一、被告的言论是诽谤性的;
二、诽谤性言论是针对原告;
三、言论是被告向第三者发表的。
本文着重讨论第一点。
法庭两点考虑
法庭在判断有关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时要考虑两点:
一、不同的读者对有关言论会有不同的理解,但一个合理的读者会怎么去了解那文字的意思,这才是重要的,原告或被告自己的个人看法并不重要;
二、对有关文字的诠释必须是客观的,不只是看字面的一般意思也要考虑上下文,及使用这些文字或书画的整个背景情况,不能断章取义。
明显的诽谤性言论是很容易下判,但一些表面上中性的言论,可能因为含沙射影而造成间接诽谤(innuendo)。让我们引用一些判例来看看:
一、英国某报刊登了A先生以及B小姐在一起的照片,并说他们刚宣布订婚。A的夫人告该报诽谤。她说认识她和A的人看了那新闻后会以为她与A先生并没有结婚而只是姘居而已。
二、原告是一著名业余高尔夫球手,某杂志未征得他的同意用他的照片来做广告推销巧克力。球手告杂志间接诽谤因为它暗示他接受有偿广告因而被取消业余高尔夫球手的资格。
三、有时虚构的文章也可能出问题。例如英国某报刊登一篇文章,攻击某教会理事,揭露他做过的坏事。报馆说这是虚构文章。但恰巧有一名律师与文章中所说的教会理事同名同姓,他的很多朋友以为文章所指的人就是他。结果他起诉报馆成功。
四、A聘请了B的女佣。A打电报给B说:“某女士已在我处工作,请你把她的物品,你欠她的钱以及她的薪水送来我处。”
B告A诽谤。B说电报等于告诉他人B有经济困难,因此向女佣借钱,也没有给女佣薪水,因此任何人都不应该借钱给他。这个案子一直打到枢密院,结果B起诉失败,因为原告把文字的含义引申得太远了。
记者下笔应谨慎
以前我在报馆工作经常有读者来投诉,指某篇言论或新闻对他们造成诽谤。幸亏我对诽谤法有些了解,所以化解了很多可能的纠纷。但有时确实是记者下笔不太谨慎,我就不得不代表报馆向读者道歉。
我记得有两件事,有一名记者介绍一位企业家时说:“他风流倜傥,好交朋友,经常出入风月场所。”“风流倜傥”指他洒脱不拘束,没什么贬义,“出入风月场所”可不太好,因为风月场所也可以指“色情场所”。我只好向该名企业家道歉。
又有一次, 记者写到某机构负责人,说他“经常到一个地方工作,撒了一泡尿之后就走了”。结果报馆被告上法庭。
当时报馆请了国大中文系教授卢绍昌上庭解释“撒了一泡尿”的意思。我记得卢教授说“撒了一泡尿”典故出自《西游记》。狂野的孙悟空闹上凌霄殿,要玉皇大帝让位给他。玉帝因此请如来佛祖来降妖。佛祖问悟空他有何本事要取代玉帝,悟空说他本事大得很,并翻了一个筋斗云飞到远处的天边,还在那儿撒了一泡尿作证。

http://www.lee-philosophy.org/viewthread.php?tid=18088&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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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 13:30:34 | 只看该作者
哪知他翻了筋斗回来后,发现自己还只是在佛祖手掌心中,没有飞出去。 卢教授说“撒了一泡尿”是孙悟空性子粗野不拘的表现,是捣乱但并没有恶意。读者读了全文后,并不觉得有什么太大贬义,结果报馆胜诉。 不过反过来说,如果法庭认为读了全文后,会让人觉得该机构负责人专制造麻烦,让人们对他敬而远之,情况就不一样了。 有时中性的言论结合了事实也可能造成诽谤。举个例子,A写信给B,同时发给C、D、E三人,信中称呼B为:“尊敬的著名大厨师”。这句话看起来只有褒义,没有贬义,但问题是B自以为厨艺高超,两个月前参加了大厨烹饪比赛,结果名落孙山。C不知道,但D和E都知道。因此这样的称呼在D和E看来,无疑是对B的一种讽刺、嘲弄或奚落。因此可能造成诽谤,这种就叫间接诽谤。 报馆记者在报道他人的言论时要特别谨慎。若文内有诽谤性言论,作者、报馆以及印制者都有法律责任。当然有时该严厉批评或揭露某些不公平的事,报馆也必须去做,只要有理由讲事实,不怕他人控告。 法律上承认的抗辩理由 对于被告,法律上承认的抗辩理由有下列四个: 一、所报道的事件是事实。如果属实即使作者有恶意也完全免责。但记者或作者必须深入查证,确保所掌握的资料正确无误,绝不能出错。国外有些记者经常做深入调查,大胆披露某些事或人的弊端,很是令人钦佩; 二、法律授予的完全特权。例如国会议员在国会内的言论,法官或主控官、律师及证人的言论,皆受到保护,不能被起诉; 三、有限特权如国会开会或法庭审讯过程的报道。但若能证明作者有主观恶意,可以被起诉; 四、另外一种有限特权是:作出言论的人有一种法律上或道义上或一种社会责任来发表言论,而接受者也有一种正当利益来接受这言论。例如有一案例:某公司董事在另一公司的要求下为其雇员写评估信。这名董事在信中指该雇员常酗酒,不诚实以及不道德。他把信给公司的其他董事看也给这名雇员的太太看。结果给其他董事看不构成诽谤,但给雇员的太太看则构成诽谤。因她并没有正当的利益来接收这言论; 五、公正评论,这是比较重要的抗辩理由。公正评论理由要成立有四个要件: 1、评论事项必须是有关公众利益。公众利益又分两类,一类是政府以及公众机构的管理。例如政府高官有婚外情,这可能妨碍他公正执行公务。另一类是公众感兴趣的课题如影视圈、宗教界以及体育界新闻等等; 2、评论必须是基于对事实正确的看法。若事实搞错,评论肯定不公正; 3、评论必须公正。如果法庭认为一名公正的人无论他是如何偏执或顽固也不可能表达那样的看法,那就不算公正; 4、评论者必须不含恶意,不做人身攻击,就事论事。我记得看过一篇评论,反驳某位先生对某事的看法。文章一开始就说:“某某先生睁着眼睛说瞎话…”这样的评论可能公正吗? 至于对他人造成诽谤的赔偿问题,并没有一个公式可以套用。法庭要看整个案情,以及双方在诉讼过程的整体表现来决定。赔偿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性赔偿,法庭要考虑到诉讼双方的身份和地位,看登载诽谤性文章的报纸或杂志的发行数,被诽谤人所蒙受的损害等。当然若诽谤言词特别恶劣,或报纸杂志始终拒绝让诽谤人表白澄清,一般性赔偿额就会提高。 第二部分是惩罚性赔偿,例如出版人故意制造诽谤性言论,希望由此得到的利益会大过所冒赔偿的风险。若法庭认为被告有这样的计算,则会判被告偿付惩罚性赔偿。 (作者为 Duane Morris & Selvam LLP 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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