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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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三”的隐蔽性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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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0:1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我们在对事物或概念进行分类时,总是能够把它们分为两类、三类、四类、五类……或更多的类。一般来说,偶数类最终都可以合并为两类,奇数类也都能归纳为三类。

过去的学者们认为大多数的事物最终都可以分为相反特性的两种类型,如果把它们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和研究的话,非常有利于问题的深入探讨。比如我们所熟知的“一分为二”的观点,说的就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虽然并不止两面),它探讨的就是一个整体中矛盾双方的关系;再如我国传统的阴阳学说,也是把事物分成了两个类型来进行讨论的。

但是,仔细的分析和考察使我们发现,最终分为两类的事物,大都在两者之间还存在有某些似有似无、极为罕见的中间类型,往往由于其数量太少,或者具有某种非常隐蔽的特性和不易言说的特点,故难以为人所察觉。只有随着时间的推移,事物的成长,矛盾的展开,这一类型才会逐渐显现出来。所以,我们在一开始分类时就容易将其忽略不计。例如:雌雄之间,动静之间,有无之间,生死之间,真假之间,以及物质与精神、主观和客观、对立和统一之间,似乎都忽隐忽现地存在着这样的中间状态。

事实上,哲学家们在讨论两个矛盾之间的关系时,总是要谈到矛盾双方既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最终还要达到统一与融合的问题;在阴阳学说中,阴阳相交的问题也是一个极为重要和关键的问题,只有阴阳进行交合,才能迸发出生命的火花。那么,既然有融合、有相交,就必定会产生“第三者”。如果我们在分类时将这个“第三者”轻易丢失,就会对我们的分析和认识事物造成难以察觉到的偏差。

当然,最终可以明确地分为三类的事物,往往都包含有左、中、右这样的三类,其中有两类属于两个极端,由于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类型比较明显,也比较突出,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所以在分类中就要不得不加以考虑,将其另归一类了。例如:正数和负数之间的零,黑与白之间的灰,酸与碱之间的盐,动物和植物之间的微生物,五行中的土,以及正题和反题之间的合题,过分与不及之间的中庸,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例子。

当然,三类事物中,除上述类型外,还有一种属于“三足鼎立”的情况,这是最明确、最清晰、最强硬的三类事物,是其中第三类型的中间特性完全消失的极端情况。比如:长、宽、高三个维度,魏、吴、蜀三国,天时、地利、人和三种成功因素,……等等;
与上述情况完全相反,中间状态完全消失的事物也是有的。不过,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人类的理性之中和事物发展的最初阶段。比如:二进制所用的符号只有0和1,纯数学中只能把数分为有理数和无理数,形式逻辑中只有真和假的二值判断而不容许违反排中律,刚刚组成家庭的夫妻之间,等等。

许多新兴的学科在当代的发展,也逐渐发现和接受了这一“中间地带”,认识到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第“三”种类型。例如:逻辑学科中新近建立起来的“三值逻辑”,就认为在真与假之间还存在有非真非假的第三者;再如,以布劳威尔为代表的直觉主义的数学学派,也不同意排中律的合法性,不承认依赖于排中律所证明的任何数学定理 。这些都是科学家们对“三”的重要性逐步认识的具体体现。

充分、全面、清醒地认识“三”这一特殊类型,不管它具有何种含义,也不管它在矛盾中表现得明显与否,都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非常类型。它有着比“此”或“彼”更高的一个层次,对事物的认识也更全面、更完整、更深刻,具有对“度”的掌握恰到好处的重大意义。
2#
发表于 2009-11-11 14:49:25 | 只看该作者
呜呼,妙哉!
这个“三”的意识好像我们说的“活在当下”、“把握现在”,在强调对“现状”的处理艺术。
3#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18:49:29 | 只看该作者
可以这样说:过去是一,未来是二,现在是三。
4#
发表于 2009-12-3 09:14:56 | 只看该作者
3# 天茂


怎么不说未来是三?好特别哦。
5#
 楼主| 发表于 2009-12-4 09:21:29 | 只看该作者
换一个角度,按照时间顺序来说,过去为一,现在为二,未来为三。

“一二三”的关系并不是死的,而是随着讨论的内容而变化的。
6#
发表于 2010-1-2 12:01:21 | 只看该作者
很想请教天茂君对世俗所谓“第三者”的评价。
当然您也可以拒绝置评。谢谢。
7#
 楼主| 发表于 2010-1-4 18:07:32 | 只看该作者
很想请教天茂君对世俗所谓“第三者”的评价。
当然您也可以拒绝置评。谢谢。
哲学就像内裤 发表于 2010-1-2 12:01

谢谢先生提出的这个很有难度的问题,我的回答不一定会令您满意, 但愿能引起您的思考:

这个问题首先要涉及到道德问题。但我认为,所谓道德,只是人类社会某一阶段遵循的规范,在此阶段以前和以后,道德规范都是要变的。说得明确一些就是,一夫一妻制只是现阶段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不仅如此,在大多数国家还是法律强制规范),但并不等于说它就是人类的最佳道德规范。

追求自由肯定是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但一夫一妻显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的这种追求。原始社会就有所谓群婚制,根据否定之否定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将来的社会也一定会再次出现群婚制。

有了以上的铺垫,现在再来谈“第三者”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说清楚了:

在“一二三”的理论中,“三”有个特性:成熟性。对于“插足型”三来说,也是这样,如果两个人闹矛盾久决不下,就需要一个“第三者”插进来进行调和。
同样的道理,如果在夫妻双方之间确实出现了裂缝,闹起了矛盾,如果这个矛盾不能长期得到解决的话,那么,第三者的出现肯定会尽快促进矛盾的解决,这显然是是一件好事情。我们不应该不问青红皂白对任何情况下的“第三者”都给予谴责。
如果夫妻双方真的感情融洽,没有丝毫的矛盾,“第三者”怎么能够插得进来呢?

暂时先谈这么多,未尽之言,望先生慢慢体会。

希望我们继续交流,共同进步!
8#
发表于 2010-1-22 17:15:02 | 只看该作者
7# 天茂

很好,很实在。
我们去擂版摆一擂,擂擂这一茬?
9#
发表于 2010-1-22 17:52: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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