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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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公正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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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9:1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现在大多数的国家都已实行了法制,其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当然是它能够保障社会的治安,防止犯罪的发生。从逻辑上说,法律制度越健全的国家,犯罪现象就应该越少,人们的安全感就应该越大。但事实却不是这样。过去我国在法制不健全的时期,犯罪率却比法制很健全的西方国家要低得多;近年来随着法制逐步健全,犯罪率却也在向西方国家逼近。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一致性和完备性是不能两全的。越严格的规定,越容易出现顶牛的地方,其模糊性就越大,犯罪分子也就更容易钻空子。实际上,一方面,法律只认证据,不认事实,有时明明摆着的罪犯,法律却奈何他不得;另一方面,法律只处理案件的直接肇事者,而直接犯罪的却往往不是真正的罪犯,对真正的罪犯,法律却管不着,只能任其逍遥法外。所有这些漏洞,都不是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就能够加以弥补的。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要花大价钱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辩护律师水平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左右罪犯的量刑,其道理就在于此。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我国越来越快要被抛弃掉的思想品德教育的传统方法,虽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易操作性,但它却能够对法律体制起到一种极好的补充效果。对它的丢弃,实在是一个无法弥补的损失。

  法律上这种似乎“僵化”的做法,事实上是非常必要的。就犯罪事实本身来说,由于必须就事论事,此时就不能全面地看问题,也不能全面地评价一个罪犯,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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