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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评制点评民政部:村委会选举贿选和暴力行为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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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4:0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普评制点评民政部:村委会选举贿选和暴力行为增多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工作处副处长刘锋指出,贿选作为选举违法的一种,近几年来在我国农村基层选举中有蔓延之势。在贿选的治理上,各地遇到一些问题。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差,对贿选的认定有一定难度。二是调查取证难,知情举报的选民,因碍于面子或害怕打击报复,往往不愿出面作证。
     
     那村委会的选举贿选和暴力行为为什么会增多呢?从根本上讲,如果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根本治不住农村的贪腐、浪费、和官僚主义,反而为侵犯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平台。这样的民主能叫什么?这样的民主只能叫虚伪的假民主、坏民主。
   
    农村选举怎么演变成很暴力很腐败?(2009-03-22 23:37:20)
原文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cb597f0100cq47.html
   
    可是一些专家、教授却还在那拚命鼓吹普选制?他们的平等就是每个人都有选举、被选举权,他们的民主就是直选制,他们的自由就是没有限制的自由竞选。结果怎么样?大家都看到啦!
   
     温家宝在一次讲话中引用了两句古语,“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
     我是普通的退休工人,真正的普通百姓,所以,才能站在普通群众、纯老百姓的角度,提出真正负责任的层层民选、民评制。而不象某些专家、教授、领导只在普遍的选举、被选举权上搞人人平等,忽悠、欺骗老百姓。而不在罢免权上方便老百姓,让老百姓十分容易,十分方便地行使罢免权,使老百姓真正有权监督领导、评判领导,从而十分有效地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为此
     普评制建议:全国的选民对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每年搞两次信任投票,得票率低于51%的自动下台。目的就是从组织制度上保障密切联系群众能够落实在行动上。全国各级人大代表对全国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每年开人大时搞一次信任投票,得票率低于51%的自动下台。目的是反贪腐、反浪费、反官僚主义,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只要落实这两条,其它诸如,应尽快建立并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制,言论自由、新三座大山(住房、教育、医疗)、贪腐十分严重、贫富急剧分化、政治民主化进展严重迟缓、城乡差距有增无减、社会道德沦丧(一切向钱看)、环境污染、以瓮安、石首群体事件和以杨佳、邓玉娇个体杀人事件为代表的日益激化的社会冲突以及疆独与藏独暴力事件的预防……等等包括央地关系、县村关系,更包括疯狂的资本和很暴力很腐败的农村选举,一切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而一般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是根本无法解决这些大难题的。
   
    毛主席说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中产生了新的工作作风,这主要的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四--一零九五页。
     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毛主席又说: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军队。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这三件是我们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
     
    《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四八四页。
    一九八○年十一月,陈云同志说: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一九八○年十一月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座谈会期间发表的意见) 陈云文选第三卷第273页

    毛主席还说: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的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九四三年六月一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九零一页
   
    普评制就是真正负责任的层层民选、民评制。普评制可以有效地保障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三大作风,落实在行动上。普评制可以把我们党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变成领导工作的程序,制度化。没有人敢再脱离群众,也没有人敢再不走群众路线。村一级领导每六个月评判一次;镇以上各级领导每一年评判一次,得票率低于51%的自动下台。这样就“可以造成一种生物学上的‘适者生存’的自动机制”,“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能力的工作,亲自尝到自己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列宁语)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他们“总是能够把适当的人放到适当的位置上去,即使有时会犯错误,也总能很快就纠正过来。”(马恩选集2卷376页)有了普评制,试看,谁还敢违反群众路线的工作原则。到了那时,你不让当领导的,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交换、比较、反复,他也不会听你的,这就是组织保障的实际功效。
   
    补充一句:实行民评制,也就是让村干部每半年由其所在村民公评实判一次,得票率低于51%的自动下台,普评制还主张使用有遮挡的电子投票器,当场出结果,谁都没有办法作弊,成本还非常低,一个乡镇有一台这样的电子投票器就足够用了。只要这样做了,农村的“贿选”和贪腐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民评制的参与者就是老百姓和各级人大代表,他们的良心就是评判的标准。这种标准是动态的,不好作硬性规定。这样才能保障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尾巴主义不再有市场;这样才能保障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三大作风,落实在行动上。
     
     斯大林特别讲到,安泰只要身不离地就所向无敌,后被举在空中扼死。普评制就是让安泰身不离地的组织保障。
    安泰 是希腊神话中的巨人,地神之子。他在同对手搏斗时,只要身不离地,就能从母亲大地身上吸取力量,所向无敌。后被对手举在空中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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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迎春2009.11.28草   
                                       
民政部:村委会选举贿选和暴力行为增多
2007年07月10日03:55   中国日报网站 原文网址:
http://news.qq.com/a/20070710/000430.htm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民政部昨日指出,经过多年实践,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贿选,腐败和暴力选举等不正当或非法行为也在进一步增多。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工作处副处长刘锋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说,农民群众参与选举的热情增加,各地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许多村出现了村民踊跃参加选举、自觉维护选举秩序、热切关注选举结果的场面。
他同时也承认,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比以往更加复杂、竞争更加激烈,不正当和非法行为也较多出现。
从违法内容看,有拖延、不组织选举,任意指派、任命村委会成员和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有私填、涂改选票,聚众扰乱投票场所,抢夺或撕毁选票、损坏选票,焚烧票箱、殴打投票人;有买卖、伪造选票,威胁、利诱、限制选民投票,拒不交接村委会工作。有的地方,村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参与竞选活动现象有所抬头,为保自己人竞选成功,采取恐吓、监视、跟踪,甚至雇凶打人等行为,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候选人资格不作限制,使得一些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正在服刑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当选为村委会成员。有些能力和素质明显偏低的人当选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无所作为,有的因此而引起群众上访,为农村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
他还指出,贿选作为选举违法的一种,近几年来在我国农村基层选举中有蔓延之势。在贿选的治理上,各地遇到一些问题。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差,对贿选的认定有一定难度。二是调查取证难,知情举报的选民,因碍于面子或害怕打击报复,往往不愿出面作证。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从各地排查出来的选举“重点村”、“难点村”情况看,因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而难以进行选举的村约占四成。
刘锋透露,2007年,全国有北京、辽宁、吉林、江苏、山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跨年度省份)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涉及近3亿农村选民、2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选举规模比较大,参与人数比较多、影响范围比较广。
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修改并正式颁布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都完成了两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他认为,目前将《村委会组织法》改为村民自治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制定《村委会选举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可以考虑增加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性的内容,如选举的程序、罢免程序等,把近年来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政策升华为法律,力求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能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认为,中国农村基层选举在经历若干年后贿选等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政府应该进行沉重的反思,一定要想办法解决。
她认为,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不是光靠立法就能解决的,其根源在于农村基层干部手中集中了太多的资源,他们通过出售村集体土地等获取大量的资金,却用来中饱私囊。
要彻底解决问题,应该把村里涉及产权交易等重大经济行为的权力从村委会分离出来,交给由国家派到村里的社会工作者(或称村干事)。社工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由政府发工资,监督并协助村长管理村务,负责管账。村长领导的村委会则专门负责村公共事务的管理。
“只有当村干部的手里干净的时候,村委会的选举才能变得干净,”她说。
(中国日报记者 官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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