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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庆霖:应为自由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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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4 13:46: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温庆霖:应为自由欢呼

温庆霖
2015年07月04日




笔者一向很支持《联合早报》及其发表的文章,尤其是社论的栏目,总能在三言两语中,深入浅出的探讨时事热点,不愠不火却发人深省。但6月29日社论《“爱情胜出”的祸害》一文,却置我们社会中的同性恋朋友于“不伦”的窘境。
首先,让我们来理清联邦最高法院“强迫”各州执行判决一说。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虽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均受到宪法的约束,必须实现以宪法为核心的宗旨。这意味着只要各州在某个事件上出现分歧,必将引发“强迫”事件的发生,这是基本的游戏规则。问题是,“强迫”真的错了吗?纵观历史,罗诉韦德案(女权维护)和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种族平等)还有其他的种种案例,都是联邦法院“强迫”的产物。这同时也是人类文明向前踏进的艰辛步伐。
诚然,现在的美国社会仍对这些问题存有异议。但我们是不是可以同意,至少对被保护的那群人来说,他们的生活在有“强迫”的时候,可以过得稍微好些?在写这篇文章以前,笔者对法院的选择也有些保留,毕竟有爱尔兰全民公投的先例,或许这样全国性的意思表示最恰当?但是,在等待中牺牲掉的遗憾怎么办?想要爱却不敢爱的人被压抑着怎么办?被同性恋家长领养而遭受歧视的小孩怎么办?
其次,让我们来检验本文中,同性恋婚姻不符合“婚姻的实质”这一观点。社论的立场,简言之,是同性恋群体没有创造新生命的可能,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的秩序。对此,笔者想提出三个问题。第一,人类关系的“终极意义”为何是延续下一代的存在?古往今来,多少千古名人为人类留下的丰功伟业中,又有几个是因为生了不错的小孩而名留青史?
第二,若异性相恋不考虑繁衍或不能繁衍的时候,应该如何?当今社会,多少夫妻基于各种原因,选择过上“丁克”(double income no kids)生活。还有一部份想生,却没法生小孩的夫妻。我们是否也对他们冠以“不符合婚姻的实质”呢?
第三,人是不是一定得结婚?东方社会对于未婚的人群已从怜悯上升为讥讽(大龄剩男剩女)。难道我们就不能一个人过着幸福快乐的日子吗?
再者,社论认为“爱情胜出”的逻辑“危害”显而易见,但其“危害”到底是什么?时有听闻,自由的限度往往是“我的行为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仔细观察这个世界的运作可能会发现,这个限度甚至可以更有弹性。即对他人有伤害,但并没有很严重的时候(比如室外抽烟),我们也可以接受。社论或许想解释,伤害来自于社会可能出现的“乱伦”情况(即兄妹相爱),从而衍生因近亲繁殖所造成的近交衰退。
但就这点,我们只需要求该“恋人”不繁衍,就不会有这样的困扰了不是么?也许还有人会指出,“乱伦”会导致社会家庭结构混乱,造成社会失去和谐的秩序。然而,只要这对“恋人”都已是独立成年人,并是能清楚表达自己意思自由的主体,我们又拿什么标准来评价他们的选择?这样的搭配和“老少配”、跨族配、跨国配等等的配搭又有什么区别?有少数的网上观点认为,对选择的完全开放将导致人畜恋、人物恋甚至恋童的情况出现。但笔者以为,这些情况的主体,往往有一方不具备意思表达自由的能力,或者是独立成年的资格,故不能将其与同性恋者相提并论,一为双方自愿的选择,另为单方面的逼迫或强制。
接着,在把视线转移至宗教的讨论之前,我们需要稍微了解“政教分离”的概念。将政教分离落实到操作的层面上,具体表现为“政治生活”(public life) 和“私人生活”(private life)的区分。即当执政者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应放弃其于“私人生活”中的价值观,仅考虑怎么将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个选择的核心,是为了保障社会中所有的人,不会因为个人的选择不属于社会的主流而不被接受,减少“多数人的暴政”发生。
社论并没有对本次判决侵犯了宗教自由做过多的解释。笔者将这种侵犯的逻辑稍微延展,并归类为以下三大点:第一,同性恋婚姻本质上与宗教教义不符,而婚姻源起于宗教,个别人士对于其婚姻的意义,在认知上出现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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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4 13:47:10 | 只看该作者
对此,笔者提三点回复:一、即便婚姻源起于宗教,现今世俗社会对于婚姻授予的保障、用于的作用均与起源有着巨大的差异,追究起源没有意义;二、现今,许多非信众在世俗制度下结婚,并不为遵循教义而进行。教徒是否也应该反对世俗制度的婚姻?;三、同样是吃着香蕉,但甲在看到乙吃香蕉的时候觉得恶心,然后不吃香蕉了。请问我们有什么理由,为了不让甲感到恶心,而不允许乙吃香蕉了呢?
第二,有反对者担心,一旦允许同性恋结婚,教堂必须“昧著良心”在上帝的圣殿举办反教义的仪式,侵害信仰自由。笔者认为,尊重是双方必须付出的贡献。倘若有教堂愿意承办这个仪式,我们固然感恩也欢迎。但是,社会的平等权作为一个“公共利益”并不是无限的。在世俗社会中,它必须止步于“私人生活”(即宗教信仰),以确保其区分仍然存在,政教得以分离。
第三,对宗教教徒贴上带诋毁性质的标签。许多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的团体,都将自身视为“进步”的一群,而反对者往往被冠以“顽固”“封建”“野蛮”等标签,有碍于其自由表达的能力。笔者以为,讨论固然好,但不论为谁贴上标签,激化情绪,则无助于讨论的顺利进行。一场骂战,除了伤害大家的感情之外,没有任何益处。
最后,笔者认为,近年爱尔兰、美国等地对于同性恋的婚姻开放,象征了人类文明的一大跃进。然而,若身在东方社会的我们,就为此庆祝,那是绝对的错误。西方国家近年的争辩,均围绕着同性恋婚姻对于该社会的影响开展,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人群早已受到相当完善的反歧视条款的保护。反观亚洲,许多国家仍将同性恋看作是一种疾病,当刑事犯罪处理,甚至无视这个群体的存在。在没有把这群仅是性取向不一样的群体当“人”看待以前,我们有什么立场去争取他们应得的权利?
美国今日的改变仍还有重重的困难需要克服,但是法院的认可还是一件值得我们为之欢呼的事。笔者只是认为,同性恋婚姻其实只是这一切的缩影。笔者的这声欢呼,不为爱,应为自由。
作者是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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