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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会计师保释金从400万改为100万元 高庭法官:设定过高保释金等同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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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13:3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傅丽云
2015年02月03日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h.com.sg
嫌犯如果潜逃风险大,设定高额保释金防止他潜逃似乎是好主意,但这也等同于拒绝让他保释。以保释的基础原则来看,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高庭法官朱汉德昨天在批准一项保释申请时指出,无罪假定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即未定罪前都须假设被告无罪。当一个人被控时,保释不仅对无罪假定之人(即被告),也是对整个司法制度是种安慰和保障。
“我们不能在承认无罪假定的同时,却在保释申请方面设定被告无法达到的苛刻条件。”
朱汉德法官把被告余庞贵(61岁)的保金订在100万元。
被告是拥有会计资格的清算人,涉嫌为21家公司处理清盘事务时,失信超过4000万元,把大部分的钱拿去赌博和还债。他面对失信、伪造文件、欺骗、发假誓和转移赃款等693项控状,昨天已被保释。女担保人李秀华是前同事兼密友,现为一家企业秘书服务公司的董事。
被告是马来西亚人,前年3月判入穷籍,在本地无产权负担的资产或家人。他上月14日被控后,国家法院法官把保金设在400万元。鉴于控方申请把案转交高庭审理,保金隔天被撤销,辩方因此向高庭申请让被告保释。
不过,控方以被告在本地无根、有高潜逃风险、面对多项不能保释的罪状及涉款高达4000万余元等理由,要求高庭把保金维持在撤销前的400万元。
主控官邱添伦副检察司说,警方只起回其中的1700万元,另2300万元下落不明,被告是会计师,懂得“如何移动金钱”。
比较起过去高额涉款案,包括失信3500万元的新航前职员张振杰、保金为2000万元,以及土地管理局前副司长辜声伟诈骗1300万元、保金为150万元,被告的400万元保金算合理,只占涉款10%、占被告造成损失的17%。
辩方律师彼得·多雷萨米指被告是永久居民,在本地住超过30年。他与澳大利亚籍妻子分离了八年,妻儿现居当地。
被告过去两年与警方合作,护照被扣押,毫无潜逃风险,也“无可移动的资金”。律师指400万元保金过高,担保人虽信誉良好,却也只能筹到100万元。
每天两次得向警方报到
护照继续被扣押
朱汉德法官接受律师说法,相信担保人只能付100万元,而这笔钱足以让她履行担保人职务,确保被告出庭。
“她似乎与被告有密切联系,有很好的条件去执行担保人的责任,这包括在被告准备逃离时通知警方。”他不认为被告有潜逃风险,决定批准辩方申请,下令被告每天两次向查案人员报到,护照让警方继续扣押。
法官也说,潜逃风险大其实已被随意、错误地使用,普遍用来形容潜逃风险高,但如果确定潜逃风险大,就根本不该给予保释。
他说,当一名有潜逃风险的被告申请保释时,控方往往要求一个高到被告无法筹集的保释额,以阻止被告获保,但这等于拒绝让被告保释,而法庭有时也批准这样的申请。
“这样的看法和要取得的效用可能正确,但原则上不对。”
他指出,保金不应从被告而来,而可获保的罪行不代表就得设定一个高到担保人无法承担的款额,不让被告受保。国会或许应改变相关法律,但在等待改变出现前,还是必须施用保释的基本原则。
“在可获保罪行而被告有潜逃风险的个案中,法庭须确保担保人可以而且能执行责任,这尤其重要。”(部分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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