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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性侵男生上诉自辩 刑期减半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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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6 13:36: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傅丽云
2015年02月06日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h.com.sg
东部一所初级学院前物理教师自称19岁,把从面簿上认识的14岁男生带回家进行性行为,原判坐牢25个月。男教师认为刑罚过重,自行向大法官上诉后成功,刑期大减超过一半,至12个月。
修读工程的被告(38岁)没聘律师,陈词时有条有理,还援引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成功说服大法官梅达顺。
被告指性侵和猥亵罪是在同一天犯下,法庭应参考同一事件原则(one-transaction rule)斟酌判刑,要求不超过10个月的总刑罚。
他也称没预谋干案,因为隔天他得飞出国。他当时约见男生时,也没想过与男生发生性关系,犯案是一时冲动。
他说自己是初犯,也不像一些涉及性侵案的被告去剥削受害者,而一些类似案例都判得比他轻。
他也说,在面簿用化名不代表他有犯罪意图或刻意掩饰身份。在网上用化名很普遍,知名博客“下雪”也不是用真名。
大法官:没有严惩因素
大法官说,本案没有控方所说的有严惩因素,被告既没威迫利诱男生或向男生施暴,也没滥用男生与他的关系和对他的信任;判25个月确实过重,12个月才是公平的刑罚。
大法官在庭上略提被告的弟弟提呈求情信,说被告有特殊背景,但没详说。他考虑到被告能克服这些遭遇,显示被告个性上的韧性、有良好的改造机会。
至于控方指被告和男生的年龄差距大,大法官说,一些案例的年龄差距更大,刑期却更短。
他指出,案情没提到被告使用互联网是为了引诱男生或有意犯罪。除了通过面簿跟男生交往,被告就没再使用互联网犯案。类似使用互联网或手机犯案的案例,涉案者的刑期也比被告的短。
大法官也不接受控方指被告用化名以掩盖身份和掩饰罪行,认为没证据显示被告预谋犯罪。被告带男生回家而不是难查行迹的酒店或其他地方;他把男生留在家数小时自己外出,后来带男生与朋友吃饭,晚上睡觉时才犯罪。隔天被告飞出国,还把家里锁匙给了男生。
大法官指出,虽然被告没预谋犯罪,不代表应该轻看这类罪行。可是,如果与其他案例相比,被告的刑罚也不应过重。
控方以被告利用互联网干案和男生的年龄小作为严惩因素,大法官也不接受,认为现今社会用社交媒体交友已很普遍。
他说,相关法令本来就是要保护年龄小的受害者,被告就因为犯案才被控以该罪,所以受害者的年龄已不能当成严惩因素。
为保护受害者,大法官下令媒体不得报道被告和男生的名字。他将在日后发表详细判词。
被告是于2012年11月在面簿上认识男生,自称独居,仅19岁,父母在国外。12月2日,他约男生在家见面,当晚两人发生亲密关系。男生事后对性取向感到混乱,向当警员的朋友倾诉,隔年1月报警。
被告承认性侵未成年男生及对男生做出猥亵行为,以及拥有五张色情影片等六项控状,去年7月判刑。如行为良好,扣除三分之一刑期后,他预计下个月就能出狱。
另外,鉴于被告的膝上型电脑有色情片,国家法院按法庭程序,已下令充公和销毁电脑。
被告昨天向大法官提出较不寻常的要求,要索回电脑。他指色情片可轻易删除,没理由充公电脑,称里头有他多年来花心血整理的复习笔记及自设的模拟考卷。他希望能取回资料,他日结集出书,惠及准备O水准和A水准课程的考生。
大法官表示同情,认为这些对被告有价值的资料,或许有助于被告重建新生。他表明不会撤销充公电脑的庭令,但指示控方先确定电脑存有被告说的资料,然后取出再交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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