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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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单一因素”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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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1:1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茂 于 2010-5-12 11:24 编辑

  我们还是继续拿“红绿灯悖论”来进行分析。

  交通道口上的红绿灯,其实还可以发出一种黄色的光。那么,“黄”对于“红”和“绿”是什么关系呢?

  在逻辑上对不相容关系的详细划分有所谓的“矛盾关系”和“对立关系”:当两个种概念是同一属概念下的不相容关系时,如果其外延之和恰好等于属概念的外延,就称之为矛盾关系;如果两者的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的外延,就称之为反对关系,也叫对立关系。从逻辑上来说,对立关系之外还有第三者,而矛盾关系之外是没有第三者的。也就是说,矛盾律对矛盾关系和对立关系都成立,而排中律只对矛盾关系才成立(如图7-3(a)、(b)所示,A和B的关系分别为矛盾关系和对立关系)。




  这样看来,“红”和“绿”之间其实是对立关系而不是矛盾关系,“红”和“非红”之间才是真正的矛盾关系。

  但是,从物理上来说,“红”和“非红”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而是有着一段模糊的过渡区域。甚至有时候过渡区占据了矛盾双方的大部分地盘。如:黑与白之间、好与坏之间、是与非之间、真与假之间、善与恶之间,等等。严格地说,逻辑上的矛盾关系在现实中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就都转变为对立关系了(如图7-3(c)所示,A和B的关系虽然是矛盾关系,但严格说来却是对立关系,两者的过渡区实际上就是“第三者”)。因此,排中律在遇到现实问题时,是很难站得住脚的。由对数学持直觉主义、构造主义等致力于构造性数学研究和发展的数学家和逻辑学家们建造的“构造逻辑”就明确提出:“不能无条件地使用排中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构造逻辑”词条)

  由于现实中矛盾关系和对立关系的界限是模糊的,为简便起见,我们完全可以将“红”和“绿”当成一对矛盾来看待了。

  从物理学上来说,所谓色彩其实是不同波长的光对我们眼睛的刺激。而黄波的波长是介于红波和绿波之间的,因此,红光和绿光的叠加即为黄光。这样看来,同一发光点在同一时间发出互相矛盾的红光和绿光这个“真悖论”竟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它的表现形式就是黄光!

  且慢!这个悖论果真是“真悖论”吗?

  在色彩学上有所谓的“三原色”,即可见光谱中的大部分颜色可以由三种基本色光按不同的比例混合而成, 这三种基本色光的颜色就是红、绿、蓝,称为色光三原色;与其对应的还有黄、品、青,称为颜料三原色。这6种色彩组成一个循环的“链条式”色盘(如图7-4)。在这个色盘中,任意相邻三色中两端的混合即为中间色。但是,这6种色光对应的波长排列,却是一条“绳子式”的,其中红光的波长最长,品(紫)光的波长最短。



  我们在第二章曾经发现,在一个序列中,如果相邻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单一因素的比较,序列就一定是“绳子式”排列;如果相邻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综合因素的比较,就有可能导致“链条式”排列。在这里,色光的波长显然是单一因素,所以其排列就是“绳子式”的;而色彩本身却是个综合因素,因此其排列就变成了“链条式”的。而红、黄、绿三色只是这个链条中的相邻几环,它们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因此说前面“真悖论”的结论并不确切,其中的问题还是因为红光和绿光并非真正的矛盾关系所导致的。

  看来,要想防止转圈,防止链条,防止真正的悖论产生,必须考虑“单一因素”。“单一因素”对科学地分析问题是必不可少的。试想,当我们研究一个苹果时,如果只讨论它的某一因素,比如色泽或大小或硬度或甜度,是不是比起整体综合起来考虑问题要容易分析,也容易量化,也更容易搞明白呢?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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