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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拘引发各方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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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10:23: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拘引发舆论热议后,相关各方昨天纷纷通过官媒新华网作出解释。
据新华网“中国网事”栏目报道,长沙警方称,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元人民币(1.04亿新元),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
长沙警方说,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也指,陈永洲和《新快报》在放表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之前,“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则强调,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另一方面,新华网引述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范以锦说,并非所有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如果长沙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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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10:24:57 | 只看该作者
长沙警方逮捕广州记者
《新快报》 怒吼:“请放人”

泽远
2013年10月24日



独立时事评论人陈杰人认为,如今一些地方借着官方打压网络舆论的“东风”,不惜为保护企业或个人滥用公权力,其结果将会引起舆论和社会更大的反弹。
于泽远 北京报道
中国知名都市类报纸《新快报》昨天愤怒抗议湖南长沙警方跨省逮捕属下记者陈永洲。该报在头版用“请放人”三个大字作标题,并以“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作副标题,高调表达将与警方抗争到底的决心。这一罕见的“媒体对阵公权”事件引发各方舆论高度关注。
长沙警方前天证实,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刑拘。中新社昨天报道,长沙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声称警方刑拘陈永洲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目前案件正在专案侦查中,调查结论会尽快对外公布。
从去年9月至今年6月,陈永洲在《新快报》上发表了10多篇报道,揭露长沙纳税大户、上市公司中联重科涉嫌财务造假和虚假销售。今年7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中连续发布以“舆霸与打手”等为题的内容,斥责《新快报》和陈永洲帮助中联重科的竞争对手抹黑公司,导致中联重科股价大幅下降。随后,《新快报》及陈永洲向广州法院起诉中联重科,中联重科则向长沙警方报警。结果,陈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抓捕。
独立时事评论人陈杰人昨天对本报说,长沙警方刑拘陈永洲有法律上的“硬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解释,如果是对记者的职务作品提出名誉权之诉,只列媒体为被告而作者无须成为被告。如果警方仅认定陈永洲以记者身份在报纸上发表的报道文章毁坏了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那就应该把新快报社作为立案对象,而不应追究陈永洲本人的法律责任。
据《新快报》披露,长沙警方抓捕陈永洲时使用了一辆豪华奔驰商务车。陈杰人认为,长沙警方有没有奔驰牌公车值得质疑。如果有,则说明该局存在奢侈的问题,如果没有,则长沙警方需要说明是开着谁家的车去跨省抓记者的。不排除中联重科派豪华车送长沙警察去广州办案,长沙警方也必须澄清此事。
今年8月,中国官方开始重手打击网络谣言,一批在互联网上十分活跃的民间人士如“秦火火”、“边民”董如彬、“格祺伟”在造谣诽谤名下被抓,一些拥有众多粉丝的大V(网络意见领袖)如薛蛮子、王功权也因不同原因入狱。陈杰人认为,如今一些地方借着官方打压网络舆论的“东风”,不惜为保护企业或个人滥用公权力,其结果将会引起舆论和社会更大的反弹。
搜狐财经昨天引述接近中联重科高层人士的话说,《新快报》对于中联重科的十几篇报道一篇比一篇厉害,把中联重科股价从十几块钱最低打到四块多,股民和投资人遭受重大的损失,管理层天天遭受到投资人的质问,很多海外战略计划都受到重大影响,因此才不得已报案。而且,中联重科此前曾邀请《新快报》记者来公司现场检查运营情况,进行正式的采访,但是该报却没有派记者来过公司。
“养活一团春意思 撑起二根穷骨头”
隶属广州羊城晚报集团的《新快报》在昨天的抗议文章中说,该报认真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所有15篇批评报道,当中仅有的谬误在于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人民币,下同,约1亿500万新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如果警察叔叔发现了敝报虽力尽而不能发掘之证据,敬请公示,我们一定脱帽致敬。”
文章最后引用晚清名臣、湖南人曾国藩写过的一副对联:“养活一团春意思,撑起二根穷骨头”,强调“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陈永洲被控的“损害商业信誉罪”入罪门槛很高,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故意捏造事实。记者报道即便失实,那也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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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10:25:49 | 只看该作者
而负责维护记者权益的官方部门——中国记协也对陈永洲案表示密切关注,并已介入调查。
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10:27:45 | 只看该作者
事件还原
2013年5月27日,《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采写的

《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报道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联重科去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7]
2013年10月18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事件仍在进一步发酵中。
2相关文章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所写的关于中联重科的文章:
2012年9月26日 独家调查 中联重科大施财技 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
2012年9月27日 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 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
2012年10月12日 中联重科资产图谱里的阴谋与阳谋
2013年1月7日 向文波微博影射中联重科"私有化"?
2013年1月22日 中联重科频揽公关高手"畸形营销"战火烧至工程机械行业
2013年3月29日 独家调查:中联重科再爆财务造假 CIFA诡异业绩或为利益输送
2013年5月16日 一年5.13亿广告费 中联重科持续畸形营销
2013年5月27日 年报季报连续变脸 验证销售涉嫌造假1
2013年5月29日 澄清?中联重科印证举报材料属实 核实?大客户销售数据与年报矛盾
2013年6月1日 中联重科股东2012年减持现蹊跷。
2013年7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中连续发布以“舆霸与打手”等为题的微博内容,直指新快报及记者陈永洲,并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公开。高辉称:陈永洲"先后10篇负面文章"抹黑中联重科,致其股价大幅下降。[6]
3警方证实
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长沙警事”昨晚证实,《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8]
长沙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向波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调查,并会向社会提供情况说明。除此之外,对质疑再没任何回应,只是说会尽快出情况说明。[9]
4新快报声明
各位读者,我们的记者陈永洲报道了中联重科财务问题,

然后他就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了,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对此,我们要呐喊——
请放人
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
本报评论员
假如,你是个记者,写了些批评某公司的报道。有一天,警察叔叔把你抓了。
请你不要激动。人家是有理由的——“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关你几天、几十天,查查总可以吧?
我们新快报的记者陈永洲,不幸成为了那个倒霉的家伙。
我们很想抽自己两耳光。
因为我们一直以为,只要负责任地去做报道,就不会有问题;万一出现问题,我们登报更正,致歉;实在严重,对簿公堂,输了官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就关门,那也是活该。
但事实证明,我们太天真了。
陈永洲在熬过三天三夜,终于见到律师时说,他可以熬个三十天,多了,就不敢说了。
欲哭无泪。
应该说,我们对这个突如其来的打击保持了极大的克制——上周五上午,人被带走了,我们没有吭声;上周六,我们没有吭声;星期天,我们没有吭声;星期一,我们没有吭声;昨天,我们还是没有吭声。
因为,我们总是想,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台底下的隐忍和努力能换回来一个活泼泼的同事,是值得的——请读者诸君尤其是同行们原谅,我们这样做,没有顾及公义,没有为革命而牺牲而献身的勇气,真的很懦弱,真的很自私,真的很可耻。
但是,我们不后悔。
因为警察叔叔虽然别着枪,很威武,中联重科虽然给长沙交了很多税,很强大,但毕竟都还是阶级弟兄,有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嘛。
如果上天再给我们一次机会,我们还是会说:警察叔叔,中联大哥,求求你,放了陈永洲吧!
如果上天只给我们一个说话的机会,我们会说:
我们认真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所有的15篇批评报道中,仅有的谬误在于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如果警察叔叔发现了敝报虽力尽而不能发掘之证据,敬请公示,我们一定脱帽致敬。因为我们仍然相信——至少会有那么几天吧——你们和我们一样,对法律具有完整之尊重。
我们要谢谢长沙来的四个警察叔叔,是你们闭起一只眼,昨天夜里陈永洲瑟瑟发抖的幼妻才能从自己家里平安出走了。
我们还要谢谢你们,没有动用高端大气上档次的秘密武器,把你们认定的可疑分子、经济中心主任一举抓获。顺便说一句,他真的不在家里,早几天就不敢回家了。真的。
哦,还有高辉,敬爱的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我们几个月前已经起诉你侵权了,希望你给点面子,应个诉啥的,我们不会突然把你拿下的——我们每年交的税很少的,营业额也远远没有几百亿。
你们的老乡,湖南人曾国藩写过一个对联,“养活一团春意思,撑起二根穷骨头”。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10]
5记协关注
2013年10月23日上午,针对长沙警方“跨省”抓走《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一事,中国记者协会表示已关注,并表态坚决维护记者正常的采访。
中国记协维权处负责人表示,记协第一时间就关注了此事,并向长沙方面了解情况。“记者正常的新闻采访受法律保护,记协也坚决维护记者的合法采访权不受侵害。”上述负责人说,昨天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宣传部门致电要求其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记协。[11]
6刑拘原因
长沙警方:被刑柯记者存在捏造事实情形,造成对方重大损失。
  
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s月s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苗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联重科:记者进行报道没有直接采访,沟通无效后报案。
  
23日中午,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联系上了中联重科童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最不实信息。“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媒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由田牛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贵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招待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杜峰告诉新华社“中田网事”记者,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己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12] 《新快报》:记者的报道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单位交涉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于23日中午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独家专访。这名负责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这位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报社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黄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登报要求高辉撤销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反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浸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客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今,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这位负责人最后表态说:“《新快报》处理此事最大的原则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涅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涅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1]
7个别专家说法
何兵:“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
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如何区分?陈永洲的报道真的触犯了法律吗?记者采访了全国知名律师斯伟江。
他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有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因此,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1]
由此可知,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主观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斯伟江指出新快报记者拿到举报材料后,到实地调查、取证,核实的行为能证明其没有捏造的事实,定不了这个罪。
拿媒体的报道与股价挂钩毫无证据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进一步指出:成立本罪还需要一个客观构成要件,即媒体的报道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中联重科指《新快报》的报道下挫了其股价,但其股价真是因为《新快报》的报道而下跌的吗?实际上,股价的涨跌会受到许许多多因素的影响,非常复杂,它不仅是个动态的市场,也是一个预期的市场。因此,拿媒体的报道与股价复杂的变化直接挂钩,也是毫无根据的。因此,陈永洲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就算失实,那也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更直言:“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在他看来,明显地,蓄意、主观故意捏造事实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要件。“这个入罪是要很高门槛的,不是随随便便的就可以扣上这个罪名。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是在捏造事实,故意使之造成重大损失。”何兵认为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就算失实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也应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
“损害商业信誉罪,多是发生在恶性竞争对手身上。记者显然不是企业的竞争对手,这时候警方要抓人是要谨慎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直言不讳地说。
“这个罪名不是说客观上行为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就算构成了。那么多媒体对企业有批评性报道、负面报道,给公司造成影响,那就要媒体负责,那还要不要监督了?”
他指出,如果随便抓人,最后发现这是错案,公安机关是一定要负责的。而企业如果有诬告、陷害的行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对于这种事件,我一直想说,也必须说,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徐松林最后强调。
丁一元律师也认为:商业机构利用公权力来压制舆论监督不应当视为个案的问题,而是体现政府对待社会舆论的态度。
8网友评论
@尹鸿伟记者: 风险越来越大,看来中国调查记者必须换个活法了。少写批评报道吧。
@成都的kevin:我不信这记者是为了公义写这些报道,背后不可能没有利益,如果报道的都是真实的谁敢抓他?
@深蓝财经网: 【严重关注】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湖南长沙警方抓捕,祸起中联重科。今天不关注,明天没人关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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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10:28:50 | 只看该作者
《新快报》记者遭长沙警方跨省刑拘2013年10月23日 01:51
来源:兰州晨报
分享到: 190人参与0条主评论 67条评论0条总评论 原标题:《新快报》记者遭长沙警方跨省刑拘

10月18日,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财务作假内幕被长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

事情源于今年5月27日,《新快报》刊发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揭露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联重科去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

记者因为报道上市公司而招来牢狱之灾的案件并不多见。对此,数位著名法律专家和律师表示长沙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此举也涉嫌商业企业利用公权力打击压制舆论监督。与此同时,中国记协也表示正密切关注陈永洲被拘一事,并已介入调查。

湖南警方跨省带走记者

一切来得毫无征兆。

据陈永洲的妻子回忆,2013年10月17日上午,在报社正常工作的陈永洲接到广州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一些情况。

10月18日上午9时许,陈永洲与妻子一起来到广州市刑侦支队。“刚进入询问室没几分钟,就进来几位长沙市公安局的警察,简单亮出证件及一张A4纸样的东西,称陈涉嫌犯罪,要将其带走。我问为什么,但被迅速拉开至隔壁房间。”陈妻说,现场并未要陈永洲签字,也没有让她看清A4纸上的内容。

随后陈永洲被带上一辆湘牌的奔驰商务车,迅速离开广州市刑侦支队大院。

36个小时后,10月19日晚9时许,陈妻接到一个湖南手机号拨来的电话,电话里传来陈永洲的声音,他告诉妻子,他是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拘,当晚将被送往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要求妻子请律师并送些衣物。至此,陈妻就再也没有见到陈永洲。

祸起监督上市公司中联重科

今年5月27日,《新快报》刊发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揭露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联重科(000157.SZ、01157.HK)去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

此次报道中,记者经实地暗访调查,发现中联重科的一线销售与举报材料多处吻合,该公司在去年前三季向湖南祺润、武汉翼达、江西鼎盛为主的客户产生数量巨大的混凝土机械销售订单,旋即于去年四季度出现大规模的退货订单。这一异常行为,恰与中联重科去年业绩前三季度亮丽、第四季度骤变暗合。本报此后尚指出,在中联重科去年前三季度业绩、一线销售订单皆极为景气下,该公司管理层的直接、间接控股公司长沙合盛、长沙一方却在二级市场上“疯狂”套现近8亿元。

这些报道包括上市公司公开资料及记者实地暗访中所保留的录音、照片等。

《新快报》起诉中联重科高管

7月10日、11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连续发布以“舆霸与打手”、“打手!阴谋,黑手,舆霸!”为题的微博,诋毁《新快报》及记者陈永洲,并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在未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高辉将《新快报》相关报道描述为虚假报道,企图混淆视听。

《新快报》随后发表《严正声明》,要求高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上述微博侵权言论,并在微博及相关媒体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高辉置若罔闻。

由于遭到一系列公开侵权,《新快报》及陈永洲本人决定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辉提起诉讼,并在2013年8月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

之所以连带中联重科公司,也是基于高辉作为公司董事长助理和管理学院院长的身份,中联重科作为上市公司,对于其所发表的有损媒体声誉和贬损报道记者人格的侵权言论,并没有阻止,表明高辉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中联重科理应对高辉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就新闻报道引发的诉讼本已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等待法院审理和判决。

不料,仅两个多月后就发生了前述令人震惊的一幕。

原来,中联重科一面向广州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面向长沙市公安局报案,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以涉嫌侵害商业信誉罪对陈永洲予以立案,并在2013年10月15日发出网上追逃,而陈永洲一直蒙在鼓里。

10月20日,陈永洲妻子委托的律师赶赴长沙,次日上午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陈永洲,了解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

就在同日上午,长沙市警方再度来到《新快报》报社,要求搜查陈永洲的办公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直言:“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在他看来,明显地,蓄意、主观故意捏造事实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要件。“这个入罪是要很高门槛的,不是随随便便地就可以扣上这个罪名。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有故意捏造事实的。”

《新快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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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10:30:28 | 只看该作者
《新快报》10月24日头版刊文:《再请放人》2013年10月24日 03:01
来源:新快报





新快报10月24日头版截图
原标题:新华社发文追踪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称备受关注
新快报记者被跨省刑拘中国记协已经介入调查
据新华社电23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记者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可以越过其单位直接对本人进行拘捕等问题引发热议。对此,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
长沙警方述说因由——
据称认定被刑拘记者陈永洲涉三项“捏造”
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笛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联重科高层提及——
新快报与其公司纠纷源于所谓“失实报道”
23日中午,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联系上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
“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媒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业务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杜峰告诉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已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新快报》表态强调——
记者报道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报社交涉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于23日中午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独家专访。这名负责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业务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这位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报社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登报要求高辉撤销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反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警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令,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态说:“《新快报》处理此事最大的原则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专家
对记者不能先抓后审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陈永洲和新快报诉高辉及中联重科名誉侵权
被告高辉及中联重科申请移送湖南长沙审理
广州天河区法院驳回被告要求
据新华社电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对外通报,该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据天河区法院通报,两原告以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连续发布对原告人身攻击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两被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高辉的经常居住地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以上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原告答辩称: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辉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二、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地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任何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均可成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 已于10月22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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