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标题:
五、 “悖论”就是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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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茂
时间:
2010-5-12 09:27
标题:
五、 “悖论”就是第三者
若用我们的“一、二、三”分类观点来看:平常集为“一”,非常集为“二”, Q集则既似“一”,又不似“一”;既似“二”,又不似“二”,既像平常集,又像非常集,既不是平常集,又不是非常集,而是介于“一”和“二”之间的那个人们认为不可能不存在的第“三”者,因此,Q集就是“三”。“三”本身表现的就是一种矛盾,一种二重性,一种悖论。西方形式逻辑“非此即彼”的观念又一次在成熟的大系统中受到了挑战。
同样,在“罗素悖论”的通俗表述“理发师悖论中”,凡是不能给自己剃胡子的人的可称之为“一”,凡是能够给自己剃胡子的人可称之为“二”,那么,理发师自己就是“三”。这个“三”,既似“一”,又不似“一”;既似“二”,又不似“二”。他既不能给自己剃胡子,又必须得给自己剃胡子,这些都完全符合我们所说的“三”的一切特征。因此,传统逻辑那种“非真即假”、“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具有二值特征的铜墙铁壁,在这样的一种大系统面前,立即土崩瓦解了。
正像第三章得到的结论,在任何较为成熟、较为完整的系统内部(即所谓“大系统”),链条是不可避免的。“罗素悖论”正是这样的一根链条,它的结构为:“Q是平常集→Q是非常集→Q是平常集(即“A<B<A”式的链条结构)”。它是数学发展到逐渐趋于成熟、趋于完善时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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