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标题:
宋杰:战争追责的政治性与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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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白的
时间:
2015-7-31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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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战争追责的政治性与法律性
宋杰:战争追责的政治性与法律性
宋杰
201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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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日之间围绕相关战争遗留问题的分歧,如中日之间有关南京大屠杀的认识分歧,中日、日韩之间有关慰安妇/强迫性奴问题的认识分歧等,已经日益成为横亘在彼此之间挥之不去的“历史肿瘤”,既影响到了彼此对战争的认知,也影响到了彼此之间正常关系的维系。
三国之间未来关系发展如何,相当程度上实际上已经取决于彼此之间在历史认知问题上能否达成共识。而从目前各方认知的实际状况来看,达成共识“任重而道远”。
如果将中日、中韩之间围绕战争遗留问题的认识分歧,与战后欧洲各国围绕战争遗留问题的立场与实践加以比较,就会发现,二者完全不同。战败之后,围绕战争责任的处理与追究问题,德国不仅在政治上进行了彻底的自我反省,在法律上,其也承担了完全的战争责任,从而既赢得了其他国家的谅解与信任,也在国际上树立了一个负责任的正面国家形象。
反观日本,无论是在政治上的自省方面,还是在法律上的责任追究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从而既无法获得中韩等邻国的谅解与信任,也无法在国际舞台上获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实践证明,政治上的深刻反省和法律责任上的全面追究存在紧密联系。
一旦在法律责任上的追究不全面,不持续,将会影响到相关国家对自我责任的认知,进而影响到其对自身责任的政治反省。今日日本对战争认知的现状,与亚洲国家对其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的不全面、不彻底追究有一定内在联系。
战争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
一国战败之后,如何对待和反思自身的战争行为,以及此种战争行为给其他国家所带来的影响,是国家在政治层面能否获得他国谅解和信任的关键。德国在一战和二战之后的行为差别,能够鲜明地反映出不同立场与实践所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后果。
一战之后,由于对《凡尔赛条约》过分约束和制裁德国不满,德国并没有对自身发动战争的行为进行反思,相反,利用民众对战败后被制裁的不满,希特勒很快利用“民意”崛起,并在此基础上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很显然,没有深切地认识到自身在发动战争上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不愿意切实承担战争后果,是导致二战很快爆发的根本原因。
与一战后的立场与反应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德国在政治层面的反省“举世瞩目”,令人印象深刻。一方面,德国能向自己的“宿敌”法国道歉,从而为法德和解和欧洲一体化奠定了坚实基础。联邦德国首任总理阿登纳上任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向法国真诚道歉,从而赢得了法国的宽容。另一方面,德国还能向受害者表示真诚的歉意和忏悔。1970年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访问波兰,跪倒在华沙犹太人殉难者纪念碑前,以国家的名义向受难者致歉。1995年6月,科尔总理继勃兰特之后,再次双膝跪倒在以色列的犹太人受难者纪念碑前,重申国家的歉意。德国表达歉意的方式不仅真诚,而且具有一贯性。
反观日本,其对于自身战争罪责的认识,无论是在深度、诚意还是一贯性方面,与德国相比,都存在着根本性差距。首先,在天皇的责任方面,日本是全面拒绝的;其次,在责任的措辞上,日本用的最多的是“深刻反省”,少见德国总理“下跪”这样的标志性动作。不仅如此,还出现了日本首相多次参拜靖国神社的问题;最后,在一贯性上,日本不时出现反复。例如,针对“慰安妇”/强迫性奴问题,除了河池谈话以外,罕见日本其他高官直面和正视此问题。也正因如此,此问题在中日、日韩之间一直“挥之不去”。
战争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
战争责任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责任。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严格而全面的追究。
战后对于德国战争责任的法律清算,一直在两个层面进行:国家层面的赔偿责任和个人层面的刑事责任。
就国家层面的赔偿责任而言,德国在对战胜国赔偿的问题上态度非常明确,那就是要把法西斯德国在二战中的战争责任、赔款等全部承担下来。早在1951年9月27日,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就在德国议会上郑重宣告:纳粹的罪行是以德国人民的名义犯下的,因此德国人要把道德上和物质上的赔偿视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德国不仅向以色列、南斯拉夫、希腊等国履行了国家赔偿义务,对于受害者,德国也积极进行赔偿。联邦德国在战后通过《联邦赔偿法》,允许战时被纳粹迫害的个人对德国索赔。统一后的德国,更是成立了“纪念、责任与未来”基金会,负责对东欧的强制劳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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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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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战争追责的政治性与法律性
宋杰 201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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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一方面,德国主要战犯由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另一方面,其他战犯由各国负责审判。从各国实践来看,各国对于德国战犯的责任追究,既包括其针对本国国民的相关犯罪行为,也包括其针对任意战胜国国民所犯的罪行。而且,对战争罪犯的追诉不受时效的限制。
换句话说,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一旦发现二战期间的战争罪犯,只要有相应的政治意愿,本国存在着相应的国家立法,即可对该战争犯罪进行追诉和审判。例如,英国根据1990年制定的《战争犯罪法》,于1993年指控涉嫌作为纳粹同伙的萨沃尼奇犯有谋杀罪行,并在2000年上诉审中确认了判处其终身监禁的判决。
而从战后对日本战争责任的法律追究角度来看,无论是在国家赔偿责任方面,还是在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都与针对德国的相关实践存在明显差异。
在国家赔偿责任方面,尽管《波茨坦公告》和《旧金山和平条约》规定了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但由于战败后的日本由美国单独占领,而美国出于冷战需要,逐步改变了对日占领政策,因此,在战争赔偿方面,一方面,美国对日赔偿政策经历了从严厉、放松到取消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另一方面,受美国影响,部分亚洲国家同样放弃了对日索赔的权利要求。而此种放弃,并没有得到其国民的普遍认同。
在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除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部分重要日本战争罪犯进行审判之外,部分其他国家,如中国等,也在本国内对部分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但与对德国战争罪犯的审判不同,一方面,亚洲国家很少针对日本战犯在他国的犯罪进行审判,另一方面,相关审判只延续了很短的时间,不具有持续性,缺乏欧洲国家针对德国战犯的持续追诉实践。
由上可以看出,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无论是在国家责任方面还是个人刑事责任方面,与对德国责任的追究相比,存在着明显不同,追究的非常不彻底。由于战争的结束既是一种事实的、政治性的结束,也是一种法律上的结束。其中,法律上的结束特别重要,是战争结束的最重要标志。
从法律结束的角度来看,不彻底的追究,意味着责任清算的不彻底。而一旦责任清算不彻底,就极易导致相关国家对自身责任的政治认识与反省的不到位。亚洲国家在日本战争责任的清算上过多重视了政治性,忽视了法律性,对其责任的法律追究不彻底,不持续,这样不免本末倒置,从而给了日本政治上狡辩和回旋的余地。
作者是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亚洲国家在日本战争罪人的清算上过去重视了政治性,忽视了法律性,对其责任的法律追究不彻底,不持续,这样不免本末倒置,从而给了日本政治上狡辩和回旋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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