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标题:
“钉子户”宁坐牢不肯搬离已售组屋 因反悔被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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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爱琴海
时间:
2015-4-15 13:11
标题:
“钉子户”宁坐牢不肯搬离已售组屋 因反悔被罚款2500元
“钉子户”宁坐牢不肯搬离已售组屋 因反悔被罚款2500元
傅丽云
201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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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妮四年多前买了屋子,至今无法搬入,只好采取法律行动。(档案照片)
林德春夫妇四年多前卖屋后,迟迟不肯搬走,促使买家入禀法院。郑永光法官批准买家申请,但指示须以不干扰公众安宁,并且避免制造不必要骚乱的情况下收回组屋。不过,林德春仍强烈反对说:“除非我死了!”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h.com.sg
“钉子户”夫妇卖屋后持续违反庭令、拒绝交屋,昨天被高庭判总罚款2500元,并须偿还2500元律师费。
答辩人林德春(59岁,退休人士)闻判后,对着高庭法官郑永光大喊:“新加坡的法律和秩序到底是什么?一个答辩人无法为自己抗辩?你大可判我坐牢!”
随后,他向法官确定:“你是说,我现在必须卖屋?”
法官回答他说:“组屋已经卖了,但是你拒绝搬出。”
较早前,法官向没有律师代表的林德春解释,因为他和妻子陈宝丽(56岁,无业)不肯交屋、违抗庭令,买家赫妮·法蒂拉(40岁,文员)才向高庭申请惩罚他们。
法官说:“我只是要问你一个简单问题:你要不要遵守庭令,把组屋交还起诉人?”
不断重复他患癌、无力请律师的林德春强烈反对说:“除非我死了!我的时日已不多!”
郑永光法官批准买家接收房子的申请,但指示买家律师默哈末在采取行动前,至少得在48个小时前通知林德春夫妇,而且须先与勿洛警署联系,看如何在既不干扰公众安宁又能避免制造不必要骚乱的情况下,用最好的方法收回组屋。
2010年8月,单亲妈妈赫妮签署选购权书,以31万元购买林德春和妻子联名的勿洛三房式组屋。
不过,赫妮无法在同年11月24日的期限前,拿出10%的首期付款,交易被建屋发展局取消。她后来申请到建屋局贷款,获准延期完成交易。
不料交易在12月28日完成时,林德春变卦拒签,要赫妮付赔偿金。他过后表明赫妮如不付赔偿金,就提高卖价至50万元。
原本应该在四个月内完成的交易,因为买家贷款问题和双方的纠纷,拖延了四年多。林德春先是向议员求助,要求更多时间搬迁。
赫妮在2011年10月起诉林德春。2013年11月,当林德春被判须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易后,表现激动,在庭上多次吼叫“卖给谁都好,我就不卖给她”“她给我80万,我也不卖”。
法律援助局原本派三名义务律师代表林德春,但是他们都决定停止代表他。林德春自行抗辩,坚称买家没付首期、交易已被取消,他可以把组屋卖给另一个出价35万元的买家。
妻子陈宝丽昨天在庭上不断安抚林德春。郑永光法官问她的看法,她表示无话可说。
法官念在陈宝丽是被动者,只判她罚款500元,林德春则判罚款2000元,并劝他们搬到租赁组屋。他授权诉方律师从卖屋收益中扣除律师费,罚款也将从中扣除交给法庭。
申请到租赁组屋却不入住
林德春说,他和妻子及大哥仍住在涉案组屋。2010年10月,他获分配租赁组屋,在租赁组屋装置新的热水器,每月付130元租金,四年多来却不曾住在那里。
法官问他,既然不要住租赁组屋,为何要浪费钱,不退还建屋局?
林德春答说,建屋局无权取回租赁组屋,并称要是让建屋局收回,他担心以后就申请不到租赁组屋了。
默哈末律师陈词时,指诉方收回他卖掉的组屋不代表林德春就得流落街头,因为他还有租赁组屋。除了6万余元的银行本票,林德春的卖屋收益也进入其公积金户头,开始累积利息。
律师说,基于金融管理局条例,赫妮无法取得新贷款,也无法取消上述交易,目前和两个孩子与家人同住。
林德春违反必须在去年12月26日期限搬出的庭令。同月29日,法庭的执达吏(bailiff)执行任务时,他也喧闹不已,惊动六名警察。
今年3月31日,默哈末律师与同事到该组屋,被林德春挥拳动粗。这起袭击事件被拍摄下来,交由警方处理。
法官驳回律师两项申请,一是令新能源断水断电,二是令警方协助执达吏执行任务。法官认为,警方有本身的职权,这是民事案,他不会下令警方该做什么。(部分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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