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标题:
有别于民事罪 刑事罪 要有犯罪行为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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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qiao
时间:
2015-1-30 13:49
标题:
有别于民事罪 刑事罪 要有犯罪行为和意图
黄锦西
2014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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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Legal
Matters
说法
有些客户不太清楚民事罪与刑事罪的分别。
例如有些客户说,某某人向他买了货不还钱,要去报警或卖了品质有问题的产品,高呼受骗,也要去报警。上述情况警方都管不了,因为这些都是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个人或公司之间的纠纷,例如合同纠纷,个人权益及财产被人侵犯(民事侵权),诽谤及家事纠纷等这些“私法”。这些情况都是私人权益被侵犯,被侵犯者要得到的是赔偿,必须由权益被侵犯人自己采取法律行为去维权。
但在刑事犯罪中,被告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破坏了社会秩序,是国家(由政府代表)管理公司或社团及个人的行为。如果有公司/团体或个人犯法,必须由政府提控(一般由律政部属下总检察署的主控官代表。主控官就是政府的律师)对犯法者的处罚是坐牢或罚款。它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持社会治安,主持公道,防止犯罪。有关的法律是所谓的“公法”,如刑事法,防止毒品法令,公路交通法及违反移民规定法令等。
虽然公法和私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严重的违反私法也可能同时属于违反公法,也要由政府检控,如商标法,专利法及公司法规定的某些情况。
触犯刑法
我们曾经介绍过一些民法,例如合同法、民法及知识产权法,今日我们来谈谈刑法。
一个人在犯案时必须同时具有犯罪行为(Actus reus)及犯罪意图(mens rea) 才算触犯刑法。犯罪行为指的是有意识的作为。要指控某人犯刑法,控方必须证明犯人有行为也有意图,两者缺一不可,并且要证明到无合理疑点。但在某些情况下,有犯罪行为而没有意图,被告也可能犯法,例如超速开车,若某路段准许每小时开80公里,你用每小时90公里开车。虽然你没犯罪意图,路上也没其他车辆行驶,也算违法。
另外一种极例外情况,即只有犯罪意图而无犯罪行为也可构成犯罪,那就是刑法第121A,按条文的字面意思是:“计划或想象,或设计或有意图要总统死亡、受伤、被监禁或被控制的人将被处以死刑兼被罚款”。
要犯罪行为及意图具备是触犯刑法与民法的最大差别,犯罪行为容易了解,它是犯罪的外在因素,破屋行窃罪的行为是被告非法地进入人家屋里,把东西取走。那犯罪意图是什么?那是犯法者的内在因素,就是犯法者要有一种心理状态,例如对他自己行为的性质了解多少?对他这种行为所产生后果,他是怎么看的?是主观上希望他的行为取得这样的后果吗?或者很明白这样的后果绝对肯定会发生?或相当肯定会发生但放任它的发生?这些文字看起来只有些微分别。但其实有轻重之分。犯罪意图的轻重会影响犯罪人被提控的罪名,而在罪名成立后,也会大大影响刑罚的轻重。
犯罪意图可分成几种,每一个国家的分法不大一样,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内,律师与学者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我总结了一些不同的书和文章,犯罪意图大约可以分成下类四种。一、“故意”犯罪,这是最严重的;二、“知道”;三、“莽撞”及四、“刑事疏忽”。
我们可以分述如下:
一、“故意”
故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故意”,另一种是“明知”。“故意”是说犯罪人很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知道它是对的或是不对的。行为时,他的思维被激发起来。主动地,有意识地要去完成它要达到的那个目的,例如A有意识地谋杀B,他是希望通过他的行为去实现他的目的,即B的死亡,而且希望B一定要死亡。
“明知”,虽然也是“故意”的一种,但比较轻微些。它是说犯罪人意识上知道他行为的后果,绝对肯定会是那样(不只是几乎肯定),不过他没有要主动地要求达到他要的那个目的。虽然如此,他还是去做了。例如A用刀刺进B的心脏正中,A绝对肯定B会死亡,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知道”
A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并且可以说相当肯定或可以合理地肯定其行为会取得那样的后果。但他脑海里并不是主动地要去达到那个后果,虽然如此,但他还是去做。
三、“莽撞”或“轻率”
罪人预见到他的行为会相当合理地产生那个后果,他还是不管这可能后果,冒险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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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qiao
时间:
2015-1-30 13:50
四、“刑事疏忽” 一个合理的人应当会预见到某种后果的发生,但犯罪人实际上并没有预见到。可以说犯罪人没有行使合理的小心谨慎之责。 以上是一个大概的犯罪意图或心态的分类,可见“故意”是最严重的,其他三种,即“知道”,“莽撞”和“刑事疏忽”是一种过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犯罪人既然选择了这样的行为,使他人蒙受伤害,他就必须面对法律后果。 在刑法条文里,一般都会说明犯罪人在干案时必须具有什么意图。某些条文或许没有说明,但确实默示了犯罪意图,犯罪人“知道”或“莽撞”。 犯罪意图轻重 我们说过犯罪意图的轻重会影响犯罪人的罪名及刑罚,让我们看看刑法内有关谋杀的条文,便会明白其意思。 谋杀有四个条文,即300(a), (b),(c),(d)。300(a)说“如果被告的行为是故意要造成原告的死亡,被告就犯谋杀罪。”刑罚一定是死刑。 300(b)说“如果被告的行为是故意要造成原告的体伤,并且知道这体伤很可能导致原告死亡,被告就犯了谋杀罪”,但300(b)的刑罚是死刑或终生监禁。 同样是谋杀罪,但刑罚有别。300(b)的犯罪意图是属于上段提到的“知道”(可能造成死亡)而不是“故意”(故意要造成体伤而不是死亡),这说明了“故意”与“知道”的轻重与刑罚关系。 读者或许会问,犯罪意图是在犯罪人的脑海里,完全看不到,怎么去证明呢?这就只能由控方所提出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证据,结合案发时的客观情况做出合理的、富逻辑性的推论了。 (本文作者为 Duane Morris & Selvam LLP 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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