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标题:
早报:多媒体时代的五大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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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明星帐户20万
时间:
2010-3-2 04:33
标题:
早报:多媒体时代的五大法律陷阱
文/符兆明 凯德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将加入《新汇点》,和钟庭辉律师一起“说法”,轮流为读者介绍新加坡法律的特点,并解答读者的法律咨询。
作者:
明星帐户20万
时间:
2010-3-2 04:34
凯德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将加入《新汇点》,和钟庭辉律师一起“说法”,轮流为读者介绍新加坡法律的特点,并解答读者的法律咨询。
最近一名牧师因为在布道时,对其他宗教提出批评,言论录像被放到网络上,而受到新加坡内部安全局的调查和警告,牧师最终公开道歉。另有三名青年在Facebook上发表批评其他种族的评论,遭警方调查,也受到警告及接受辅导。
功能日益完善的相机、手机和电脑,给工作、娱乐和社交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自我表达和信息分享前所未有地方便。但传统法律和多媒体科技带来的自由之间互相冲突, 又产生了很多令人意料不到的后果。
以下是五个重要并且明显的法律陷阱,供大家参考:
一、诽谤法和煽动法
喜欢在Facebook上发表直接了当或幽默的评论吗?热衷担任公民记者,发表附上图片的评论,或是给媒体发图片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评论并非公平或公正(即真实)的,贬低某人的评价(例如对某一餐馆发表负面评论,或呼吁消费者不去光顾某商场的不良店家),可能会让你惹上诽谤官司。若因诽谤被诉,根据法律可能需要赔偿被诽谤方,一般来讲,诽谤传播范围越广,所需赔偿的数额越多。
新加坡有相当严厉的法律管制带有宗教或种族岐视色彩的评论。若发布的评论或笑话带有宗教或种族色彩,就可能因煽动行为而受到当局调查。煽动行为或言语的定义是“旨在加强新加坡人口中,不同族群或阶级之间的不良感受和敌意,或推动对于政府的敌意、蔑视或敌意”。上述三个年轻人在Facebook上发表有关种族的言论,就是不小心跌入此类陷阱的最新案例。
事实上,讲话录音或记录被放到网上,即便是其他人上载的,也会给发言者带来麻烦。无论在写评论的时候多小心,最终有关当局也会根据网络上发表的文字,而追踪到作者。因此,网络上贬低他人的报道或评论,若带有种族、宗教色彩,要付出的代价可能很大。
作者:
明星帐户20万
时间:
2010-3-2 04:38
二、用手机拍照或录影
鉴于新加坡并没有法律保护在公众场合出现的个人隐私,对他人进行拍照或录影是没错的,甚至拍照或摄影者,可以拥有这些图片或录影的版权。
但是,如果拍照或录影过程中,侵犯了女性的隐私(譬如拍摄女性重要部位,诸如衣领较低或从裙子向上拍摄,或在厕所或更衣室内拍摄),就属于刑事犯罪。
只要不违反此项法律宗旨,总体上可以说,任何人不可阻止你拍照或拍摄,任何人也无权要求你删除或交出手机或相机。可是,在反恐需要之下,拍摄“敏感区域”就会受到调查,诸如“保护区域”、大使馆、公用事业、通信基础设施、地铁列车、机场、军事基地、银行,甚至是任何在会议厅召开的重大会议(如世界银行会议)等,就可能会被当做恐怖分子嫌疑人而受到调查。
三、发布猥亵视频或截图
许多青年人视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大胆视频或截图,为“时尚之举”。根据新加坡的法律,散布猥亵视频或图片,本身就是违法,无论该图片或视频是如何制作的,制作本身也违法。
若进一步将猥亵图片或视频发布在网络上,或通过电邮、蓝牙或硬盘传播,那么将会因违法传播或出版色情物品,而面临罚款或监禁。
四、电脑黑客
电脑黑客是最明显的网络违法案例。根据法令,任何导致“数据处理设备”来执行未经过拥有者许可的功能的行为,或任何使用“数据处理设备”未经拥有者许可,入侵任何他人的数据库的行为,都是严重犯罪,一般会受到监禁处罚,案情较轻则会被判罚款,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电邮、Facebook或MySpace账户;冒充账户持有人,偷窃密码等等。
比较不明显的犯法,就是在未经拥有者许可,就用别人的无线网络(即Wifi或WLan)上网。
作者:
明星帐户20万
时间:
2010-3-2 04:40
五、在网络或通过电邮发布威胁
通过电子邮件传播威胁,甚至使用匿名或假名的电邮地址,目前都会被严肃对待。不久前有个新加坡人,从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假冒恐怖分子,发送威胁性的电子邮件给白宫,而遭到处罚。
多媒体时代有很多美好的机会和工具,但享用时,千万注意手不可比大脑快呀。
作者:
四菜一汤
时间:
2010-3-3 17:37
呵呵,关心“民生”的务实,比关心“国计”的大话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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