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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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评制点评位小权大小村官也能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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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4:0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普评制点评位小权大小村官也能大腐败
    现在是小村官大贪腐,全都是村官直选闹的。百万元贿选村官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早在2003年山西河津市老窑头村村民王玉峰就斥资194万贿选村官 。更为严重的是为选村官雇凶手杀人:永嘉县上塘镇下湾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遇害案告破 ,时间:2008年07月15日 05:45 稿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http://www.66wz.com主谋是死者的竞争对手、原村委会主任王A;目的是为能顺利连任村官。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即使没搞直选的村官,他也是上级委任的,从事财务的人员也是由村官委任的,他们不坚持原则,惟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或者干脆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这‘三大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这些都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
    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
    靠上级监督肯定不行,永远是检察机关缺少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之中去。唯一的办法就是靠普评制,特别是在刚开始的时候,一定要每半年票评一次村干部,得票率低于51%的自动下台。每三个月民主质询一次,为票评作好充分的准备。
    事实上“在袁庚离休前的10多年里,蛇口工业区的领导干部虽然掌管人事权和数以十亿计的财权,却没有发现过贪污受贿一类的案件。袁庚离休,蛇口恢复干部委任制后,贪污、受贿案时有发生,甚至当年蛇口的优秀干部虞德海在离开蛇口后,因“土壤”不同了,也成了全国闻名的巨贪。”这一无可辩驳的铁的事实充分证明:每年由群众对管委会成员投信任票,不信任票过半数就得下台,包括袁庚自己。”这至关重要。(参见今晚报08、3、27、7版林丹《袁庚:在那激情燃烧的年代》一文)袁庚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普评制是有能力防止贪腐、浪费和官僚主义的。有人如果不信,请去台湾问问阿扁、阿珍,请去大陆、港澳的监狱去问问贪官,假如每年都对他们搞一次信任投票,他们还敢贪腐否?的确,为贪官个人、为其家属也是为其后人,更是为了社会和谐,就是大贪官也不该反对落实普评制。为此,我相信普评制一定行!
                                                马迎春2008.12.14草

位小权大缺少监督 小村官也能大腐败
2008年10月21日09:25  来源:《法制日报》
  北京市检察院在一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上将“村官腐败案件”作为完整板块展出,其中提到一
个案例: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莲花滩村原村委会主任方淑民在协助井庄镇工作期间,将特困户救助金、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875元以及危房翻建维修补助款3000元据为己有。
  小村官也能大腐败
  “屡见不鲜。”张虎林这样形容村官腐败现象。
  据权威部门统计,在当前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中,村官占据了案件数量的70%以上,由村官腐败引
发的群众信访已占农村信访总量的50%以上。
  输入“村官腐败”百度一下,就会出现19.9万篇的相关网页。遍及全国各地的村官腐败可谓“触目惊心
”。分析相关报道可以看出,近年农村最突出的腐败问题就是“村官将黑手伸向集体土地”。
  辽宁省沈阳市纪委办公厅曾公开披露,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望花村村委会主任徐宝文非法占有国家和集
体财物1000多万元,还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从中获利,其违纪违法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
  来自人民网的报道称,陕西省岚皋县堰溪村原村支书王显正隐瞒收入不入账,先后将转让土地款19万元
据为己有;江西省丰城市阳坊村6名村干部从2001年开始,短短3年,挥霍公款达36万多元;浙江省慈溪市界
牌村原村支书朱晓其,在其任职的13个月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609.6万元。
  人民网转载安徽法制报的报道称,安徽省含山县昭关镇潭泉村3名村官在协助昭关镇政府协调、处理华
东电网50万伏输变电滁州至马鞍山线路在潭泉村境内施工过程中,利用经手、管理施工占地、青苗等给予各
种补偿费之机,采取收款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3.75万元后私分。
  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2条,涉案金额
330余万元;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17件28人,其中,贪污、挪用公款案13件22人。
  无独有偶。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建院以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7件14人,其
中涉及农村干部的案件就有6件12人;重庆市政法机关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
村官腐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
  “在村干部腐败案中,大权在握的村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犯罪占非常大的比例。另外,村支书、村主
任和村会计这‘三大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情形也并不鲜见。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数
百万,甚至几千万元。”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董钊曾对媒体这样表示。
   位小权大缺少监督
  究竟是什么使得这些村官如此胆大妄为?
  “村委会权力太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村民自治主要权利应当体现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8个方面的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决策,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决策权并没有落实到村民会议中,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这就使腐败有了潜在的可能。
  而权力之手最容易伸向金钱,尤其是在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时。有专业人士曾这样归纳:有的村,村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失控;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更有甚者,村会计、村主任和村支书有一定的亲缘关系,钱账不分,白条坐收坐支,缺乏制约;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惟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这些都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
 “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背景和成因十分复杂,但主要与村里的民主氛围、村务公开透明程度密切相关。”张虎林说。
 专家对此做了更深层的分析: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连被监督的份儿都没有。
  其实,法律赋予了农民监督村干部的权利,那么,他们又能起到多大的监督作用呢?
 专家指出,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观念相对淡漠,再加上一些地方没有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有效的宣传,致使许多村民不懂该法,难以组织起来集体监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因此,大多数村民也难以发现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即使发现了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惩处不力法律难落实
    实际上,关于惩治和预防农村腐败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有很多。问题在于,农村腐败问题情况复杂,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加上制度界定腐败现象的成本很大,所以,惩治不力和预防无效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除了预防不到位外,发现问题后的惩处似乎也不容乐观。
    某市一位纪委常委、监督室主任曾向媒体表示,目前,个别乡镇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软指标,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而且“现有的某些制度规定,也不能从实际出发,而是照搬照抄,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很少,更谈不上实施责任追究”。
    还有的乡镇领导认为基层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农村干部出点问题在所难免,怕查了案子伤了感情,影响工作积极性,于是能捂则捂;有的把查案和稳定对立起来,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于是能拖则拖;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
    “实际上,关于惩治和预防农村腐败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有很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记者,首先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党内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其次是国家刑法对于各种腐败现象有明确的法律制裁措施;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腐败问题都设定了相关条款加以防范,包括群众监督、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等。
    发挥检察机关作用是有效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法律职责的范围应当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于典型的腐败行为,例如职务犯罪和渎职罪等具有独立侦查权,所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农村腐败现象中的作用,是一条非常有效的制度途径。
    昨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农村腐败的根本解决之策:“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莫纪宏对此做了解读。他认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首先应当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而不应当过分强调这种体系的独立性。现有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法律和政策规定,都是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赖以开展的依据。
    “在立法层面也应当突出重点,特别是应当对侵占农村集体财产、侵犯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腐败行为,通过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方式,来确立一些必要的法律监督制度,特别是要赋予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一定的监督权,同时还应当保障村民个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活动的监督权。”莫纪宏说。
    另外,从司法层面来说,要加大对农村腐败问题的查处和惩罚力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中的核心作用。
    实际上,就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就在主持召开的最高检党组会上,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法律职责的范围应当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于典型的腐败行为,例如职务犯罪和渎职罪等具有独立侦查权,所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农村腐败现象中的作用,是一条非常有效的制度途径。”莫纪宏说。
    据介绍,以往可能由于农村腐败问题暴露得不够充分,检察机关往往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重点放在城市地区。检察机关在介入农村腐败问题时,在行使职权上不存在任何障碍,主要的问题可能是检察机关缺少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去,这是一个需要逐渐加以完善和解决的过程。
    据悉,今明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全国深入查办涉农八大领域职务犯罪,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等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结束语
    如果说30年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使得改革率先在农村启动,那么新一轮农村改革则是在统筹城乡
发展的背景下,要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而这,正是“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法律解读”关
注的重点。
    回顾历史,30年来的几次重大改革,都是从政策开始,经过试点、修正,最后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十七
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新一轮农村改革,应该也会循此路径。可以预期,接下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
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及的土地流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以及推进农村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等问题,会逐个破题,并最终通过立法的方式,作为此次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
(陈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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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0:33:18 | 只看该作者
我坚信只要遇到袁庚那样的领导,普评制就会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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