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之涛 发表于 2011-2-21 18:29:50

B15. 南茜·弗雷泽( 斐拉莱特):反规范的正义

(15) 南茜·弗雷泽( 斐拉莱特):反规范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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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茜·弗雷泽/文
   周穗明译
   
   
   (文章说明:本文为南茜·弗雷泽教授已发表文章,由周穗明翻译发表在《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07年。值此弗雷泽教授访华之际,于09年3月北京在几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分成几个部分发表同主题演讲,与此文基本相同,故权做讲稿刊发。也特此感谢周穗明的翻译。——《世界哲学》编辑部)
   
   作者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1947-)为美国纽约新社会研究学院政治哲学教授,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的领军人物之一。本文是她在法兰克福学派2007年布拉格年会上的主题发言。本文延伸了她与霍耐特(Axel Honneth)共同撰写的《再分配,还是承认?一种政治哲学交流》一书中提出的当代正义观。作者沿用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关于“规范”和“反规范”的概念,把当代正义理论归结为一种“反规范的正义”即“反思的正义”。其观点体现了承认理论的最新发展,旨在为西方多元文化主义的公民抗议运动提供新的理论基础。
   
   
   在一些语境下,关于正义的公共辩论假设以规范话语为指导。争论者对正义所严格要求的既定条件存在剧烈分歧,然而,他们关于什么像是可理解的正义,却共享某些潜在的假定前提。他们共享关于有权提出这些要求的那类参与者(通常是个人)和将寻求重新调整的那类代理机构(通常是领土国家)的实体假定。此外,争论双方还共享关于活动范围的假定,它框定了其正义要求应当得到表述的对话者的圈子(通常是一个有边界的政治共同体的公民),它还划分出其利益和关系应受到重视的那些人的领域界限(同前)。最后,争论者还共享关于空间的社会理论假定,在这一空间中,正义问题可以被理智地提出(往往是分配的经济空间),也可以导向不公正的社会分层(典型的是阶级和种族划分)。在这些语境中,争论正义问题的人们共享了一系列潜在的假定,其相互之争采取了一种相对有规则的、承认的形式。通过制定一整套组织起来的原理和标示清晰的文法,这些冲突采取了“规范的正义”的形式。
   
   当然,值得怀疑的是正义话语在上述描述的意义上在任何时候都是充分规范的。不可能存在令人满意的真实世界语境,其间关于正义的公共辩论被整体囊括在由一套既定的建构性假定所设置的限度之内。而我们永远不可能碰到每个参与者都享有每项假设的情况。然而,当导致规范性的情形的确出现时,人们有充分理由可以怀疑,它建立在对主流共识持异议者的压制和边缘化的基础上。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告诫,我们仍然可以在意味深长的意义上论及“规范的正义”。从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对规范科学的理解类推,只要其建构性假设仍然包容公众异议和不服从,正义话语恰恰是规范的。只要这些背离依然是私人的和表现为反常规的,只要这些背离不重叠或解构这一话语,那么,上述关于正义的公共领域冲突范围仍然是一种可承认的、因此是“规范的”形式。
   
   依据这一标准,目前的语境是一种“反规范的正义”。恰恰在关于正义的公共辩论不断扩展的时候,它们越来越缺乏规范话语的构成特征。今天的争论者对正义主体的要求应当象什么,通常缺乏任何共享的理解,因为一些人支持集团和共同体,而另一些人只承认个体。同样,今天议论正义的人常常对矫正的代理机构也没有共同看法,因为一些人设想新的跨国的、世界主义的公共机构,而另一些人把他们的诉求限制在领土国家。通常,争论者对于对话者的适当范围也持分歧意见,因为一些人强调他们诉诸于国际公众意见,而另一些人则将讨论限制在有边界限的国家组织内。照样,现在的竞争者对谁有资格进入正义问题所考虑的范围常常意见不一,因为一些人依据全人类的标准,而另一些人将关怀限于他们的公民伙伴。此外,今天正义的争论者对能够提出正义问题的概念空间也常常存在分歧,因为一些人只接纳对再分配的(经济的)诉求,而另一些人还认可对承认的(文化的)诉求和对代表制的(政治的)诉求。最后,当今的争论者对于社会分层能够导致不公正往往也各持己见,因为一些人只承认民族与阶级,而另一些人还接受性与性别。
   
   其结果是当前关于正义的辩论具有一种随心所欲的特点。分享共同前提的制度性力量的缺位,使辩论缺乏规范讨论的结构性形式。这对文明社会中关于正义的不规范争论显然是真实的,质疑对丹麦卡通逸事的繁复论证,在原则上始终是可能的,把这种情况领会为一种关于正义的反规范话语,胜于在一方面理解为文明的冲突,或在另一方面理解为自由的公共理性的演练。但是,反规范性也卷入了争论的制度化了的舞台,例如这种情况,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主要的存在理由,是要去规范为这一争端——美国最高法院对最近一个死亡处罚案例的审判中,关于引证外国法院的意见是否适当的争论——所作的正义论证。由于这些超越基本前提的争论不断扩展,背离比规则更少变成例外。反规范性远不止在争论相对稳定的领域呈现出不规范的外观,而且侵入了正义话语的中心区域。一旦出现第一序列的争论,它们就被用涉及谁计数和什么是危险的、有关种种建构性假定的元争论(meta-disputes)所覆盖。不仅真实的问题、而且正义本身的文法,都悬而未决。
   
   这种状况决不是绝无仅有的。甚至最粗略的反思也暗示了一些历史的轨迹。反规范正义在欧洲的一个先前时代是作为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准备时期,当时封建制度的政治构想是拆分,而且领土国家体系此前还没有得以统一。另一个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时期,当时初生的国际主义与在三个大帝国的废墟中复甦的国家主义发生冲突。在那些案例中,缺乏可靠的和固定的霸权,竞争范式崩溃了,使正义规范化的努力无法取胜。这些例子几无例外。可能的是,事实上,规范的正义在历史上是反规范的,而反规范的正义表现了历史的规范。
   
   然而,对新近的发展,包括冷战秩序的瓦解、被质疑的美国霸权、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和全球化的崛起,今天的反规范性在历史上是特殊的、反思性的。在这些条件下,已建立的范式趋于不稳定,正义的要求轻而易举地从先前存在的规范性领域解脱。这是三大正义要求家族每一成员的情况:要求社会经济再分配,要求法律和文化承认,要求政治上的代表制。因此,在跨国化生产、全球化金融、新自由主义贸易和投资体制的激发下,再分配要求日益侵入以国家为中心的文法的边界和争论的舞台。同样,如果跨国移民和全球媒介川流不息,那么承认曾经区隔的“他者”的要求就获得了新进展,动摇着被认为理所当然的文化价值视野。最后,在一个超级大国的霸权受到质疑、全球治理和跨国政治学的年代,代表制要求日益打破了现代领土国家以往的框架。在这一去规范化的情形下,正义的要求和反要求直接发生碰撞,它们并不共享其潜在的诸假定。无论其问题是再分配、承认,还是代表制,当前的争论表明正义话语的反常假象,它缺乏任何规范性的外表。
   
   在这一情形中,我们熟悉的正义理论几乎没有提供指导。对规范正义的语境所作的明确表述,大都聚焦于第一序列的问题。什么构成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什么算作相互的承认和平等的尊重?什么构成政治代表制和平等发言权的公平条件?以共享的文法为前提,当我们遭遇涉及道德标准、社会分层和矫正的代理机构等各种相互冲突的假定时,这些理论不告诉我们怎样继续下去。因此,它们对处理反规范的正义问题无法提供概念资源,这就是现时代的特点。
   
   哪种正义理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提供指导?哪个理论化的类型能够处理这些案例——关于正义的第一序列的争论被以关于什么算作可理解的第一序列要求的元争论覆盖了吗?在这一评论中,我将提出在反规范的时代接近正义诸问题的方式。我须分三部分说。第一,我将在当代关于正义的争论中确定三个节点。然后,我将为澄清这些反规范性勾勒三个相应的概念方略。最后,我将为在反规范时代反对不公正的斗争的理论和实践作一些提示。
   
   
   1、全球化世界反规范性的各个节点
   
   我从勾画一个关于社会正义的新近争论开始。
   
   声称为国内外的工人促进正义,发达国家的工会寻求阻挡其生产条件不适合国内环境、健康和安全标准的进口。代表发展中国家工人的组织抗议,在这些它们目前不可能适应的进口标准中,这一表面进步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非正义的保护主义。辩论发生在国内和跨国公共领域两方面,第一种立场在提倡通过在民主国家层面求得正义的那些人中寻求支持,而第二种立场则受到全球正义的支持者和自由市场的商人们的拥护。同时,公司和国家在国际法律舞台上争论相关问题。例如,新大西洋自由贸易区(NAFTA)的仲裁小组听取了一个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的意见,认为加拿大相对严厉的环境和劳工法对贸易构成了一种不合法的约束。三人仲裁小组的美国代表就三方贸易的基础作出了对该公司有利的裁决。加拿大代表凭借加拿大全体公民的自治权裁定进行反对。墨西哥代表抛出了决定性的选票;作出了对该公司有利的裁决,并因此和美国人站在一起,他借助的是穷国的发展权利。不过,与此同时,这些进程的合法性是存在争议的。在跨国的公民社会中,示威者向新大西洋自由贸易区、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全球经济的其他治理结构进行抗议。聚集在世界社会论坛的激进分子宣布这些结构是非正义和非民主的,为“来自下层的全球化”的可替代的框架而争辩。
   
   这是“反规范的正义”的一例。穿越杂乱多样的竞争舞台,某些规范的,某些不规范的,某些主流的,某些旁枝末叶的,争论的诸焦点以令人眩晕的速度转换。而且,远非不言而喻,辩论的地形图本身就是争论的对象。离岸的争论者努力突破国内辩论的界限,正如民族主义者们和国家层面的民主党人寻求将这些争论本地化。其间,国家和公司运作将这些争论容纳在地方仲裁制度内,正如跨国的社会运动竭力扩展这些争论。因此,在规范话语中已无可争议的论战的真正形式,在这里却是直接的争斗焦点。那么,正如他们争论的大量问题,争论双方也重申了深刻的分歧意见:关于谁有权利对谁、有关什么提出要求;关于这种要求应当在什么地方和怎么样得到检测;和关于谁不得不去矫正这些要求,如果它们得到维护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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